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9-09-11 点击:936

发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9-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9-09-1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11日

  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承担当地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提高生猪生产、市场流通、风险防范和调控保障能力,统筹谋划好本地区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下大力气抓好生猪生产,坚决遏制生猪产能下滑势头。从2019年起,各市州最低生猪出栏量,纳入“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并纳入今明两年省政府督查考核内容。(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大力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环境承载能力、资源禀赋等因素,继续优化生猪产业区域布局。以保供应、稳价格、铸品牌、增效益、防疫病、保安全为主线,实施龙头培育、品牌建设、产业融合、特色引领、质量提升、清洁养殖六大优质湘猪提升工程,加快构建现代化疫病防控体系,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培育区域性全产业链龙头企业,打造优质湘猪品牌,促进现代屠宰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三、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实行并联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压减用地审核备案时间。适当增加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重点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动物疫病防控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推动提升生猪运输生物安全水平。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股权投资基金,以市场化方式支持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

  四、支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继续支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深入实施遗传改良计划,提高良种繁育水平。统筹利用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重点支持种猪场改扩建,提升供种能力,支持地方品种资源场建设备份场。实施生猪良种工程,鼓励企业引进良种,更新核心种群,支持企业开展种猪选育,加强生产性能测定,提升种猪自主选育能力。2019年支持生猪养殖大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调结构对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进行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补贴对象为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生猪养殖场(户),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额不超过40元。畅通仔猪、种猪跨区域调运,尽快恢复和提高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五、规范畜禽禁养区划定。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对于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各市州要立即组织进行调整,并于10月15日前将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核。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要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2020年底前环评审批时间由原法定时限压缩一半。(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六、落实用地保障措施。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在不改变养殖用途的前提下,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的方式取得;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优质耕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及时提供养殖用地保障;对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包括栏舍、隔离、防疫、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附属设施)、洗消中心、无害化处理厂等场所及配套设施用地,根据发展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取消现行15亩附属设施用地上限规定;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用作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生产结束后应复垦为耕地;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允许在Ⅲ、IV级保护林地内建设种畜禽场,确保种源安全;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生猪生产。(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七、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发展。优化区域布局,引导屠宰产能向生猪主产区转移,对新建大型标准化、产加销一体化屠宰加工企业,予以优先审批,适当放宽规划数量限制。加快提质增效,健全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制度,对未取得“三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排污许可证)的屠宰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推进转型升级,加快猪肉供应链创新改革和肉品冷链建设,促进“调猪”向“调肉”转变。(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

  八、保障肉品市场供应。建立猪肉市场保供稳价机制,加强猪肉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继续加大冻肉储备规模,保障肉品供应不出现硬断档。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至2020年6月30日止,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严厉打击价格欺诈、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引导猪肉健康消费,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发展禽肉、牛羊肉等替代肉品生产,提升肉品供应能力。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简化流程、降低门槛,切实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压贷、抽贷、限贷,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栏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拓宽生猪生产资金来源渠道。发挥农业融资担保体系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征信支持和融资担保服务。对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积极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惠农担—生猪贷”担保贷款,利率优惠按不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担保费统一优惠按年化0.5%执行。各级财政要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缓解企业恢复生产和改扩新建资金压力,省级贴息标准根据贷款规模确定: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内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贷款额度在300万—1000万元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进行贴息,贷款额度在1000万—5000万元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贷款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该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纳入贴息范围内。(省财政厅、湖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针对产业发展、两场保护、疫情防控、冷链物流、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补贴范围内农机购置,实行敞开补贴。完善生猪保险政策,扩大生猪保险规模,提高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能繁母猪保险全覆盖,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育肥猪保险全覆盖,应保尽保。提高保险保额,暂时将能繁母猪保额从每头10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从每头500元增加至800元,新增的财政保费补贴由各级财政按原比例负担。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养殖场户损失应及时足额理赔。非洲猪瘟疫情强制扑杀生猪(含人工饲养野猪)的补助工作,继续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有关要求执行。同时,进一步完善补助经费发放方式,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县市要加快补助资金拨付进度,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切实减轻养殖场(户)垫资压力。(省财政厅、湖南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十一、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实行养猪场(户)封闭管理,落实引种隔离、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建立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周边生物安全隔离带。加强餐厨废弃物监管,抓好源头管理,做好收运处置工作,严防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强化疫情监测排查,规范疫情报告,严格疫情处置。严格生猪产地检疫、运输生猪车辆备案和清洗消毒,实行生猪及产品运输指定通道制度。严格屠宰监管,全面开展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落实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泔水喂猪、违规调运、私屠滥宰、随意丢弃病死猪、非法“炒猪”、收购加工病死猪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十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按照国办发〔2019〕31号文件精神和“保基层、稳骨干、强保障”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防疫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稳定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人员,改善防疫设施装备条件,提高基层动物防疫能力,筑牢疫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本政策措施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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