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省级休闲乡村和农家乐集聚村创建指南》的通知

来源: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7-22 点击:1623

发布单位: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9-07-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做好省级休闲乡村和农家乐集聚村创建工作,规范创建管理,推动休闲农业和农家乐高质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19年省级休闲乡村和农家乐集聚村创建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指南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创建工作。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

  2019年省级休闲乡村和农家乐集聚村创建指南

  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年)》,推动农旅融合发展,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现就创建省级休闲乡村和农家乐集聚村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创建要求。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拓展休闲农业发展内涵,推动农业与乡村旅游、休闲度假、体育运动、康体养生、民俗文化等深度融合,引导农家乐、休闲乡村高质量发展,加快休闲农业向高层次体验消费转型。

  (二)建设目标。通过创建省级休闲乡村,扎实推进农旅融合DIY体验、电商营销、市场对接、公共服务设施等四大功能建设,全面提升服务、融合、集聚水平,培育壮大行业自律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两类农旅融合发展核心组织,打造特质的休闲乡村区域品牌,形成高质量的乡村休闲产业集群。通过创建省级农家乐集聚村,优化提升农家乐发展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水平,推进农家乐集聚发展、提质增效。

  二、创建对象

  (一)创建条件。

  1.省级休闲乡村。省级休闲乡村创建对象可以是行政村或乡镇(含街道,下同),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产业基础较好。农业产业特色鲜明,有连片的农业生产、采摘、农事体验等基地,休闲业态丰富,休闲农业发展强劲。农家乐集聚程度较高,其中创建村要有农家乐、农家客栈(民宿)等经营主体20家以上,省级农家乐特色(集聚)村优先考虑;创建乡镇要有2个以上农家乐、农家客栈(民宿)业态较为集聚的行政村,其中至少有1个省级农家乐特色(集聚)村,省级农家乐特色乡镇优先考虑。

  二是基础设施和人文条件较好。交通、水电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环境整洁优美、乡村风貌浓郁、区域特色明显、人文积淀深厚。

  三是行业自律和服务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创建村、创建乡镇建有农家乐协会或旅游公司等行业自律和服务组织,每年有活动,营销有渠道。所有经营户规范合法经营、证照齐全,农家客栈(民宿)经营户特种行业许可证全覆盖。

  四是领导坚强有力。创建村、创建乡镇涉及的村班子战斗力强、凝聚力高,村民创业就业积极性高;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创建村所在乡镇、创建乡镇有明确的分管领导负责,支持力度大。

  2.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创建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交通条件较好,村容村貌整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完善。

  二是体验项目丰富。具有比较丰富的乡村自然景观、农家特色饭菜、农事趣味活动、农村民俗风情等游客参观体验项目。

  三是经营主体集聚。村内农家乐(农庄、民宿)等经营主体10家以上。

  四是组织保障落实。村班子战斗力强,村民创业积极性高。

  以上两类创建对象,对淳安等26县的乡镇(街道)、行政村可适当降低创建条件。

  (二)负面清单。行政村或乡镇范围内休闲农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该行政村或乡镇不能列入创建对象。

  1.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或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等问题;

  2.违反《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6〕60号)、《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有关要求;

  3.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严重诚信缺失等问题。

  三、建设内容

  省级休闲乡村、省级农家乐集聚村以乡镇(街道)或行政村为责任主体进行创建,重点实施公共性、基础性、生态性、服务性、提升性、创新性项目。

  (一)省级休闲乡村重点建设内容。

  1.全域推进农家乐设施设备提升。整村全域推进农家乐隔油设施、清洁炉灶、尾气除油设施等环保设施设备建设提升;制定推广统一的服务标准及规范,统一标志标识等。

  2.休闲业态配套设施建设。休闲体验场地建设,包括各类农事体验、乡村美食制作体验、非遗传承体验、创意农业体验等场地(所)、设施建设;乡村特色产品开发,包括地区性农旅衍生产品包装设计及伴手礼转化等。

  3.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游客接待中心、停车场、公共厕所及配套设施建设,数字化导览系统设计制作,项目实施范围内各节点之间交通系统搭建(电动车、共享单车、游船等),游步道建设等。

  4.营销对接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组织创建对象范围内经营主体组团参加各类休闲农业展示展销活动;统一开展线上营销,包括公共电商平台搭建、入驻、引流等。

  (二)省级农家乐集聚村重点建设内容。包括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标识标牌、公共厕所及配套设施建设。

  四、创建程序

  (一)建立创建项目库。根据省级休闲乡村和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创建条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组织指导乡镇、行政村申报、推荐创建项目,经审核和县、乡镇、村三级公示,建立省级休闲乡村和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创建项目库。

  (二)省补助政策。2019年休闲乡村和农家乐集聚村创建已纳入当年省级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任务清单,测算补助标准为省级休闲乡村200万元/个、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创建20万元/个。各地可根据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任务清单完成情况,统筹安排省补助资金。

  (三)落实创建对象。各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任务清单,在创建项目库中择优确定创建对象,并指导创建对象编制创建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工作举措和筹资计划、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预期效益等内容,填写《省级休闲乡村创建项目备案表》或《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创建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2)于2019年9月1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四)建设管理。创建对象要对照创建实施方案(备案表)开展项目建设。省级休闲乡村创建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创建项目建设周期为1年。

  (五)评价验收。创建任务完成后,创建对象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对照创建实施方案(备案表)进行评价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

  (六)绩效监督。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期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评价和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已拨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按照农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使用相关涉农资金,完善提升相关配套设施,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指标,支持省级休闲乡村和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创建。要加强富民强村共进模式探索,支持和引导村集体盘活闲置资源,收储改造特色农家乐、民宿,开展经营性服务,增加村集体经营性收入。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根据本指南和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省级休闲乡村和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创建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三)加强指导督促。县(市、区)和所在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级休闲乡村和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创建工作的指导督促,确保创建项目有序规范实施、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四)加强考核激励。省里将省级休闲乡村和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创建列入乡村振兴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附件:1.省级休闲乡村创建项目备案表

  2.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创建项目备案表

  附件1

  省级休闲乡村创建项目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职务

手机号码

创建乡镇或村基本情况
(创建乡镇填写:行政村总数、项目涉及村数及各村户数,上年乡镇农民人均收入、项目涉及村人均收入和村集体总收入、经营性收入、获得荣誉等情况。)
(创建村填写:总户数、人口情况、劳动力结构,上年农民人均收入和村集体总收入、经营性收入、获得荣誉等情况。)
创建乡镇或村自然人文资源休闲农业资源
(指可供游客参观、游览的山林、水域等自然资源,历史文化古迹等人文资源,以及可供游客体验、采摘的特色种养基地等休闲农业资源)
农家乐和休闲农业发展现状
(农家客栈(民宿)经营户数、其中三星级以上经营户数,上年度床位数、餐位数、接待游客人次、住宿人次、直接营业收入(万元);创建乡镇(或创建村)是否省级农家乐特色乡镇(或省级农家乐特色(集聚)村);农家乐行业自律服务组织建立情况,其中,创建乡镇需填已创建省级农家乐集聚村有关情况。)
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绩效目标(2年后预计新增)
业态数量
经营户数
床位数
餐位数
年接待游客人次
年住宿人次
年直接营业收入(万元)







休闲业态发展(不包含住宿、餐饮),例如:产品采摘、体验工坊、休闲吧、健康养生、娱乐活动等
业态类型
经营规模
现状
2年后预计















明细项目(资金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
总投资
省财政
资金
市县乡镇投入
村集体投入
其他自筹
资金










































乡镇(街道)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盖章: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盖章:
县(市、区)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盖章:
附件2
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创建项目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县(市、区)          乡镇          
项目负责人

职务

手机号码

该村概况和发展农家乐资源条件
(该村总户数、人口情况,耕地、山林、水域等资源,劳动力结构,上年农民人均收入、村集体总收入和经营性收入;自然景观、特色产业、人文历史、民俗风情等)
项目实施计划(资金单位:万元)
建设内容
总投资
省补助资金
市县乡镇投入
村集体投入
其他自筹资金






























合计





项目绩效目标
项目
农家乐经营户数
其中:星级以上
床位数
餐位数
接待游客人次
住宿人次
直接营业收入(万元)
现状







1年后







乡镇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盖章: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盖章:
县(市、区)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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