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7-03 点击:947

发布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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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提高我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和保障水平、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制定《意见》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

    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办法》为引领,在推进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我市部分农贸市场仍然存在经营主体责任义务落实不到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秩序乱、环境差、管理松等问题,与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物资保供视频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禽肉市场保供扩能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32号)要求,切实提高我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和保障水平、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该《意见》。

    二、《意见》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禽肉市场保供扩能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32号)。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我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群众消费安全为出发点。《意见》从提高认识、重点任务、实施要求、长效机制、统筹推进等方面提出了5条意见: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结合习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着重强调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认识,为贯彻落实《意见》及《规范》提出相关要求。

    (二)严格标准,细化措施。1.明确了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以 “政府引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为原则,以建设“设施达标、环境整洁、安全放心、文明规范”的食品安全规范化农贸市场为目标。2.明确了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场内销售者义务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三)因地制宜,分步实施。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措施,结合各级各类市场的特点,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科学有序推进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要制定计划、严密组织,积极倡导建设智慧农贸市场。

    (四)建章立制,齐抓共管。要协同相关部门,加强联动,齐抓共管。通过建立巡查通报、业主约谈、动态监管等制度,着力构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

    (五)统筹兼顾、注重实效。要将食品安全规范化农贸市场建设工作与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等工作有机结合,将相关的创建举措进行融合,不断完善,推进到位。要强化宣传报导,加强跟踪督导,鼓励社会监督。

    四、《意见》核心举措

    (一)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的主体责任。要强化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管理责任。督促市场开办者按照《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市场设施、提升市场环境,确保建好市场、管好商户、护好秩序、搞好卫生,推进农贸市场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切实为消费者和经营户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严格落实场内销售者的义务。入场销售者要按《规范》要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保持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卫生,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设施,积极配合生产商、市场开办者或监管部门及时召回或处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等。

    (三)快检室建设。目前,国家对于农贸市场设立快速检测室没有强制性规定,设有鼓励条款。但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市政府对各区县“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考核中也有要求。农贸市场设立快速检测室防控食用农产品质量风险,提升群众消费信心是全国各地通行的做法。因此,本规范对农贸市场内如果设置了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的,从设置的基本条件、检测程序、检测项目、检测数量、不合格农产品处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供市场开办者建设时参考。

    (四)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农贸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作为重点品种,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将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纳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主要内容。对不按照《规范》执行的,责令改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意见》涉及的专业名词解释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农贸市场: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场所。不包括临时或定期交易的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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