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辽宁省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来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7-16 点击:834

发布单位: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6-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辽市监发[2019]91号),2019年辽宁省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确定为111项。其中制定106项(立项编号2019085系列标准中4项为修订),修订9项。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有序组织标准起草工作

  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照《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计划,拟定标准草案,确保按期完成起草任务。应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用、科研、高校、检验、认证、管理等行业龙头和权威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努力提高标准质量,强化标准推广应用性,确保标准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和适用性。

  二、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新机制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的最新要求,从2019年7月1日起,新发布的地方标准应在前言中增设标准信息反馈渠道。即在前言部分应加上“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附:标准归口管理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

  三、严格执行标准制修订计划完成期限

  自2018年起,标准制订计划完成期限为18个月,修订计划完成期限为12个月。即2018年立项的标准制定计划完成期限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修订计划完成期限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2019年立项的标准制定计划完成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修订计划完成期限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请起草单位严格按相应时限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完成标准起草任务后,应及时与我厅沟通,并由我厅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审查申请。

  超出上述起草期限的,我厅原则上不再受理审查申请。确需延期的,起草单位需提前向我厅报送延期说明,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马京京

  联系电话:024-23447862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电子邮箱:lnncpjg@163.com。

  附件:2019年度辽宁省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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