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6-17 点击:1865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落实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是当前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关键举措。为深入推进“两项制度”百日行动,我厅全面调度了“两项制度”最新落实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省“两项制度”落实情况
截至6月3日,全省共有生猪屠宰企业518家,其中在产420家。年屠宰生猪5万头以下的企业475家,其中在产380家;年屠宰生猪5-10万头的企业28家,其中在产26家;年屠宰生猪10万头以上的企业15家,其中在产14家。
(一)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情况。应于4月1日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的企业,除1家企业停业整改外,100%实现了自检;应于5月1日前开展自检的企业,除2家企业停产和停业整改外,100% 实现了自检;应于7月1日前开展自检企业,有163家生猪屠宰企业开展了自检,占比42.9%。
(二)驻场官方兽医派驻情况。全省420家在产的生猪屠宰企业,实际派驻检疫员1464人,其中官方兽医985人,配备达标率100%。年屠宰量2万头及以下的生猪屠宰企业实际派驻检疫员789人,其中官方兽医549人;年屠宰量2-15万头的生猪屠宰企业实际派驻检疫员571人,其中官方兽医388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的生猪屠宰企业实际派驻检疫员104人,其中官方兽医48人。
二、存在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市、县(区)对落实屠宰环节“两项制度”的认识不到位,组织领导和督促力度不够,工作目标不明确,工作责任未压实。特别是年屠宰量5万头以下小型生猪屠宰企业数量较多的县,地方政府存在畏难情绪,工作进度严重滞后。
(二)生猪屠宰企业自检率低。部分屠宰企业仍在观望,未主动落实非洲猪瘟检测措施。目前全省仍有217家年屠宰量5万头以下的在产生猪屠宰企业未开展自检,特别是有的小型屠宰企业数量较多的设区市开展自检总体比率低(具体情况见附表)。全省46个县自检率低于50%,其中27个县自检率为0%。目前已开展自检的小型生猪屠宰企业,多数并未购买PCR仪,而是采用试纸条进行检测。
(三)生猪屠宰企业清理滞后。对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等开办条件的屠宰企业,清理力度不够,仍然听之任之,未采取限期停业整改措施或关闭,大量不具备开办条件和自检能力的乡镇小型屠宰场点仍在生产经营。目前宜春、吉安、九江、赣州、上饶、抚州市还有在产的小型生猪屠宰企业分别为85、66、59、51、46、41家。
(四)屠宰企业官方兽医派驻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全省生猪屠宰企业派驻检疫人员数量全部达标,但与农业农村部配备要求仍有差距,一些地方配备协检员偏多、官方兽医偏少。
三、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中央决策部署,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目标、卡住关键时间节点,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确保“两项制度”限期落实到位。
(二)强力推进百日行动。离7月1日全面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的限期时间很紧,各地要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克服畏难情绪,实施倒排工序,不折不扣抓好非洲猪瘟自检制度落实。认真贯彻国务院部署和省政府要求,强化官方兽医派驻人员和条件保障,增加官方兽医人数,确保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真正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三)加强清理整改。要进一步加大清理整改工作力度,对“三证”(即定点屠宰资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不齐全及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决不姑息迁就。
(四)加强督促督办。设区市要落实专人,采取每周调度、挂图作战、对账销号等方式督办。每周一上报“两项制度”百日行动落实进展情况。我厅将根据每周调度数据,对进度较慢的市进行督办提醒。对工作严重滞后的市,将报请省政府督查室向有关设区市政府发送督办函,并约谈其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确保“两项制度”百分之百执行到位。
(五)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对限期停业整改期间仍在生产的,以及7月1日仍达不到屠宰开办条件、未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的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处。7月15日前,按照“谁审批、谁确认”的原则,由设区市政府对经电子档案信息核对的生猪屠宰企业资格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文件。我厅将根据设区市政府确认文件和屠宰企业的“三证”,汇总全省屠宰企业情况上报农业农村部。7月31日前,农业农村部将发布全国所有合法合规生猪屠宰企业名单。年底前,所有生猪屠宰企业相关信息将纳入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与检疫出证相关联,实现精准监管。不在名单内的企业,将按照私屠滥宰予以打击。
附件:全省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率排名(截至6月3日)
2019年6月6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