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更新时间:2019-06-10 点击:115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要求,现就全省屠宰及肉类加工和其他农副产品加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一)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代码135)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含有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其他农副产品加工(行业代码139)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具有以谷类、薯类和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除实施重点管理的以外,其他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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