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6-03 点击:1083

发布单位: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05-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6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加快推进我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我委研究起草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并于2019年6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qyuye2008@163.com;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发展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征求意见”字样。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

  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为加快推进重我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市委五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满足人民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稳量增收、提质增效为着力点,加快构建我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努力推动我市水产养殖发展质量持续快速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兴渔。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水产养殖生产全过程,推行生态健康养殖制度,发挥水产养殖业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中的生态服务功能,大力发展优质、特色、绿色、生态的水产品。

  坚持市场导向。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养殖生产者的市场主体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增强发展活力,提升绿色养殖综合效益。

  坚持创新驱动。加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生产经营体系,发挥新型经营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示范推广、人才培训协同发展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坚持依法治渔。完善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法律法规,加强普法宣传、提升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依法维护养殖渔民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取得明显进展,生产空间布局得到优化,转型升级目标基本实现,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的需求基本满足,优美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基本形成,水产养殖主产区实现尾水达标排放;国家、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数量保持稳定,力争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达到180个以上、健康养殖示范县达到2个以上,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到2035年,水产养殖布局更趋科学合理,养殖生产制度和监管体系健全,养殖尾水基本达标排放,产品优质、产地优美、装备先进、技术先进的养殖生产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加强科学布局

  (四)加快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统筹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稳定水产绿色健康养殖面积,保障养殖生产空间。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完善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养殖水域滩涂占用,严禁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用途。

  (五)优化养殖生产布局。开展水产养殖容量评估,科学评价水域滩涂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养殖容量。科学确定湖泊、水库、河流等公共自然水域围栏规模和密度,鼓励发展以水域增殖为目的的水域牧场模式,调减养殖规模超过水域滩涂承载能力区域的养殖总量,鼓励发展不投饵的生态养殖。

  (六)积极拓展养殖空间。大力推广稻渔综合种养,提高稻田综合效益,实现稳粮促渔、提质增效。推广稻渔多样化种养,建立“稻(藕、莼)鱼(鳅、蛙、虾、蟹、鳖等)”示范基地,创建国家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

  三、转变养殖方式

  (七)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疫苗免疫、生态防控措施,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用兽药减量行动。实施配合饲料替代冰鲜幼杂鱼行动,严格限制冰鲜杂鱼等直接投喂。推动用水和养水相结合,对不宜继续开展养殖的区域实行阶段性休养。实行养殖小区或养殖品种轮作,降低传统养殖区水域滩涂利用强度。

  (八)提高养殖设施和装备水平。大力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推广池塘“一改五化”生态集成技术,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支持“鱼菜共生”、生态沟渠、生态塘、潜流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探索建立养殖池塘维护和改造长效机制。鼓励水处理装备、集装箱养殖装备、池塘循环流水养殖装备、养殖产品收获装备等关键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智慧水产养殖,引导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产养殖生产深度融合,开展数字渔业示范。

  (九)完善养殖生产经营体系。培育和壮大养殖大户、家庭渔场、专业合作社、水产养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优化水域滩涂资源配置,加强对水域滩涂经营权的保护,合理引导水域滩涂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健全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发展渔业产业化经营联合体。建立健全水产养殖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养殖户与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有机衔接。

  四、改善养殖环境

  (十)推进养殖尾水治理。贯彻落实国家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依法开展大型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植物等技术措施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加强养殖尾水监测,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一)加强养殖废弃物治理。推进浮床(板)、贝壳、网衣、浮球等养殖生产副产物、废弃物以及淘汰渔业机械集中收置和资源化利用。加强网箱网围拆除后的废弃物综合整治,尽快恢复水域自然生态环境。

  (十二)发挥水产养殖生态修复功能。鼓励在水库、湖泊、溪河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等增养殖,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有序发展滩涂贝类藻类增养殖,构建立体生态养殖系统,增加渔业碳汇。加强城市水系及农村坑塘沟渠整治,放养景观品种,重构水生生态系统,美化水系环境。

  五、强化生产监管

  (十三)规范种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水产原良种体系,加强原良种场建设,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质、高效、多抗、安全的水产养殖新品种,大力推进“育繁推一体化”,支持重大育种联合攻关。实施亲本换代、完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种业服务保障体系,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提高保护质量,保护好我市境内国家特有及地方性种质资源。

  (十四)加强疫病防控。贯彻落实全国和我市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健全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强化水生动物疫病净化和突发疫情处置,提高重大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全面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推进无规定疫病水产苗种场建设。加强渔业乡村兽医备案和指导,壮大渔业执业兽医队伍。科学规范水产养殖用疫苗审批流程,支持水产养殖用疫苗推广。实施病死养殖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

  (十五)强化投入品管理。严格落实饲料生产许可制度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强化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的行为。将水环境改良剂等制品依法纳入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加强水产养殖用药指导,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以及饲料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药和违法使用其他投入品等行为。

  (十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职责,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水产品检测监测机构能力,加大产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力度,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加快推动养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养殖水产品追溯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养殖企业和渔民合作社开展质量安全承诺活动和诚信文化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全面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施有效监管。加快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优质水产品认证。

  六、拓宽发展空间

  (十七)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养殖、种植、加工、流通、休闲服务等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积极发展养殖产品加工流通,支持水产品现代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提升从池塘到餐桌的全冷链物流体系利用效率,引导活鱼消费向便捷加工产品消费转变。推动传统水产养殖场生态化、休闲化、景观化改造,发展休闲观光渔业。在有条件贫困地区,结合本地区资源特点,引导发展多种形式的特色水产养殖,增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收入。实施水产养殖品牌战略,培育全国性和我市地方特色品牌,鼓励发展新型营销业态,引领水产养殖业发展。

  (十八)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对外水产养殖技术示范推广。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考虑市内市场、资源特点,结合“一带一路”、“两地两高”建设等重大战略实施,培育和引进水产养殖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走出去。鼓励和支持渔业企业开展国际认证认可,扩大我市水产品影响力。

  七、加强政策支持

  (十九)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引导、生产主体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财政加大对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区县因地制宜支持水产养殖绿色发展项目。加大力度,支持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的生态养殖有关模式的推广应用。探索金融服务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有效方式,创新绿色生态金融产品。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水产养殖保险,进一步扩大水产养殖保险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二十)强化科技支撑。广泛凝聚渔业科研人才,统筹布局科研力量,加强重庆山地特色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生态渔创新团队建设,打破部门区域学科界限,广泛凝聚渔业科研人才,补齐技术支撑“短板”,构建学术技术带头人、岗位专家、技术依托单位、综合试验站为载体的现代产业技术体系,打造现代渔业技术产业化服务平台。支持绿色安全的生态型水产养殖用药物和绿色环保的人工全价配合饲料研发和推广,鼓励鱼粉替代研发。积极开展绿色养殖技术模式集成和示范推广,打造区域综合整治样板。按“五有”标准完善基层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实现区县级水产专业站全覆盖,乡镇级有专门的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发挥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着力培养本土区县渔业管理和科技人才,加大新型职业渔民培训力度。

  (二十一)完善配套政策。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报批前应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尾水和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落实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用水用电优惠政策。

  八、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二)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区县、镇乡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涉渔法律法规,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绿色发展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十三)依法保护养殖者权益。稳定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关系,依法确定承包期。完善水产养殖许可制度,依法核发养殖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依法保护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对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二十四)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生态健康养殖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加强水产养殖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强化普法宣传,增强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尊法守法意识和能力。

  (二十五)强化督促指导。将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评价内容。对绿色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违法违规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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