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6-03 点击:1349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工作,切实加强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的使用管理,特制定了《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管理规定》,现予印发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明确职责,保证印章使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专用章(下称行政复议专用章)作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业务专用章,仅用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制作行政复议文书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三条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管理行政复议专用章,并由政策法规处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工作。
第四条 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下列文书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经办人必须报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在签报或原稿上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三)《延期审理通知书》
(四)《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五)《行政复议调解书》
(六)《行政复议决定书》
(七)《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八)《责令受理通知书》
(九)《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十)《行政复议意见书》
(十一)《行政复议监督建议书》
(十二)其他需要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的文书。
下列文书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经办人应当报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在签报或原稿上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一)《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告知书》
(三)《行政复议受理案件通知书》
(四)《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五)《行政复议第三人告知书》
(六)《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七)《恢复审理通知书》
(八)《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第五条 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经办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履行审批手续后,认真填写《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登记表》,登记行政复议专用章的使用时间、事由、批准人和经办人,并向印章保管人员出示文书签批手续原件。
(二)印章保管人员应认真审核文书签批手续及印章使用登记手续是否完备,对审批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予以用印;对审批手续不全或文书不符合规范,或超越用印审批核准范围的,印章保管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三)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登记表》,并按时间顺序整理归档备查。
第六条 行政复议专用章因机构变动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时,印章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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