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4-26 点击:1731
有关市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2019年海洋违规渔具清理整治“清网”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24日
山东省2019年海洋违规渔具清理整治“清网”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渔具目录和幼鱼比例管理相关通告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违规渔具清理整治“清网”行动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及201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渔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会有关工作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海洋强省建设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海洋渔具管理措施,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抓重点、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严格按照既定目标,全面清理整治违规渔具(包含国家及我省公布的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的准用及过渡渔具),通过宣传教育、全面排查、监督整改、交叉检查、严格执法,确保完成2020年底我省海洋禁用渔具基本杜绝,渔具网目尺寸基本合规,渔获物幼鱼比例符合国家要求的任务目标。
二、组织方式
按照“省级统一领导,市级属地管理,县级具体负责”的方式,坚持属地管理与督导检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省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张建东副厅长任组长,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辛荣民总队长任副组长,省总队刘均政副总队长及各直属支队主要负责人、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分管局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总队,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省级专项整治行动,督促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措施,王清远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任务
(一)坚决取缔禁用渔具
对生产、经营、使用、随船携带禁用渔具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使用地笼、电脉冲、地撩网、吸蛤泵、须子网等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视情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2.对携带禁用渔具的渔船,按使用禁用渔具规定处理、处罚。
3.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处罚。
4.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禁用渔具的渔(网)具厂(点)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罚。
(二)清理整治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渔具
对使用违反国家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的网具、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等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对违反国家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网具的所有者、使用者,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责令其更换合格网具,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视情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2.对拖网、张网加装衬网及使用密眼网囊的,按违反最小网目尺寸规定处理、处罚。
3.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主要指非拖网渔船非法从事拖网作业、非张网渔船非法从事张网作业)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视情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4.在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或者渤海海域非法拖网作业及外省渔船进入我省管辖海域作业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视情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三)严厉打击渔获物幼鱼比例超过规定行为
对渔获物中幼鱼数量超过农业部公布的15种重要经济鱼类幼鱼比例的,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视情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4月18日-30日)
各地要将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结合4月4日问政山东反映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找准工作重点,完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及时做好部署安排,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强化宣传引导,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要充分鼓励渔民协会、渔业专业合作社、渔船渔机渔具协会等组织发挥行业管理作用,组织渔具生产经营企业签订不生产、不经营禁用和违规渔具承诺书,引导企业和渔民生产、经营、使用合规渔具,鼓励渔业生产企业回收渔民和渔业企业的废弃渔具,逐步建立健全渔具从生产、流通、使用到报废回收的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制度。
(二)执法检查(4月30日-10月30日)
1.排查摸底。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组对辖区渔具使用情况进行摸排,建立渔船渔具动态管理档案,对发现的禁用渔具依法没收,统一销毁;认真梳理违规渔具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和难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2.专项整治。按照“港口巡、海上查、市场堵”的要求,对海洋渔具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浅海滩涂、主要渔区、交界海域等重点区域开展拉网式检查,对在港渔船装载的渔具和港口晾晒、堆放的渔具进行全面检查,结合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实施,重点突出对进港卸货渔船的检查,特别是拖网、张网渔船,要做到逢船必查,严格依法查处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情况。沿渤海各市要按照渤海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相关要求,加强对在渤海海域非法拖网作业的查处,突出拖网改刺网、围网渔船的监管,严防其继续从事拖网作业。
3.联合执法。各市及省总队各直属支队,要根据辖区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区域性联合执法,省厅将在伏季休渔期间,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违规渔具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强化与公安、市场、海警部门的协作,将执法关口前移,健全完善协作执法、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渔具生产、经营及流通环节的管理,对生产、经营禁用渔具的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罚,对生产经营的渔具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停产。构成犯罪的,积极争取司法机关提前介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交叉执法。各市要组织有关部门、执法机构开展辖区重点市(区)、县之间的交叉执法检查,检查组人员可由渔业及有关部门相关领导、业务骨干、执法人员和科研人员组成。在各市辖区内交叉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省厅将抽调沿海市渔业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和相关单位人员组织开展全省交叉督导检查,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并将在不同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
各地要针对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和省厅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复查,查找问题源头,做好整改落实,要注意发现和推广有效管用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养护海洋渔业资源。各地要认真总结违规渔具清理整治执法情况及司法移交情况,突出典型案例,撰写总结报告,并于11月10日前报送省总队(相关统计数据,按附表格式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参照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推动将渔具清理整治纳入政府生态文明评价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要按照省厅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详细方案,要有时间表、路线图,责任落实到人,稳步有效地推进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清网”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在利用好传统媒体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宣传方式,采用短视频、微信、动漫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要以案释法、公开曝光,切实让渔民群众深刻意识到使用违规渔具带来的危害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充分利用群众力量开展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与渔业执法机构要形成系统内工作合力,同时继续加大与公安、市场、海警等部门的协作力度,将执法关口前移,合理调配行政执法和管理力量,强化渔具生产、经营环节管理。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制度,加大对涉黑涉恶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构成犯罪的,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的通知》(鲁府法发〔2018〕24号)规定,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联 系 人:董学猛
联系电话:0531-82986506,86400040(传真)
电子邮箱:shyyyyt_zdyzc@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2019年海洋违规渔具清理整治“清网”行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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