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19〕4号)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4-11 点击:1726

发布单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七部门
发布日期: 2019-02-02
失效/废止日期: 2024-02-02
发布文号:沪农委规〔2019〕4号
实施日期: 2019-02-02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区农委、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2月2日

  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订单、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单位审定,市农业农村委发文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农业生产服务等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在农业领域。

  3.企业规模。生产、加工、流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经营)收入1亿元以上。农业生产服务企业年经营收入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企业带动3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或50个以上家庭农场、或1000个以上农户。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8.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五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提供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文本,或由区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企业所在地未设区农业农村部门的,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

  2.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充分征求区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委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4.市农业农村委指定相关部门对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的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部门对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对评审通过的企业,在上海农业网、东方城乡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重点龙头企业,享受项目扶持、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市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的,可享受项目扶持、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建立市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委加强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市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市重点龙头企业每年应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的资信证明,以及企业带动农户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材料汇总与核查。市农业农村委指定部门对市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

  3.组织评审。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农业经济、企业管理、财务审计等方面专家,对市重点龙头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监测评审意见。

  4、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审定监测评审意见。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市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市农业农村委在上海农业网、东方城乡报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相关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监测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应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其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农村委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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