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川农函〔2019〕198号)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4-02 点击:1077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4-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川农函〔2019〕19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省兽药监察所:

  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下达2019年我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兽药监察所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实施抽样、检验分离管理制度,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采样、严格检测、严格查处、及时报告,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严格核查兽药贮存条件、产品效期、样品基数等内容,规范抽样检验行为,确保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检打联动。各地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严格执行抽检计划规定程序,在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监督抽检发现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切实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规定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加强信息报送。要加强我省兽药质量监测信息报送工作,认真审核上报信息;对已查明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各地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对违法主体进行立案查处,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向我厅报告查处信息。

  对经认定为假兽药的,一律按照假兽药信息报送,不得作为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上报。

  五、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

  各地要加大跨区域假劣兽药案件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及时准确将案件查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相关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监管合力。省兽药监察所要严格履行结果确认和检验报告送达等要求,要加强与相关兽药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推动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要及时报我厅和省兽药监察所。

  联系人:厅饲料兽药处 官艳丽  省兽药监察所 王海波

  电 话:028-85593957,85505211(传真)  028-85555711(传真)

  附件:四川省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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