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4-01 点击:1270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 省疾控中心、 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共卫生、 传染病防治、 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9 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9〕110 号), 我委组织制定了 2019 年全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1-4), 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并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 学校、 公共场所、 生活饮用水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管理情况;
(二)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 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 消毒隔离措施落实、 医疗废物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 医疗机构、 采供血机构、 放射诊疗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五) 2018 年全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六) 对非法医疗美容、 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 活动、 代孕等突出问题开展“回头看”,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加大打击力度。
(七) 对 2018 年没有处罚案件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专项稽查,规范地方监督机构执法办案工作。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地要根据全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在制定本辖区随机监督抽检具体实施方案时, 应将国家及省的随机监督抽检任务全部纳入。
(二)各地应当依托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建立执法检查对象名 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 名 录库, 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新, 如合并底档信息、 清理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 补充完善各 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 更新执法检查人员 信息等。 县(市、 区) 级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 70%。
(三) 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 保障全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工作经费; 要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机构指导督促和检查, 确保全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全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将于 2019 年 2 月在国家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的执法检查对象名 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 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相应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二)省卫生监督所系统管理员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接收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的任务清单后, 应当及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并下发到各地卫生健康委及其卫生监督机构。
( 三) 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 调整全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 在执行过程中, 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 由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省卫生监督所作出调整决定并在国家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具体操作, 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 5%。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 如因重卡、 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 由省卫生监督所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四) 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验检测的, 由所在地的疾控机构承担。
四、注重全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各地要做好全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 将全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统筹安排。 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 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 联合开展抽查。 对同一检查对象, 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 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要坚决立案查处, 维护全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 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 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向本级卫生健康委通报, 将评价结果纳入日 常管理措施中, 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 等级评审、 校验、 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 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 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 坚持问题导向, 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 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要求完成全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 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增强执 法公正性。
五、及时公开和上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一)各地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 的原则,将抽查结果等信息, 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 抽查结果信息包括: 抽查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 等 4 类。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 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 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附件 1—3), 专项稽查统计表(附件 4)由市级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报送。
(三) 请各设区市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前、 10 月 20 日前, 将半年情况报告和全年情况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卫生监督所,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邮箱。
(四)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 分析、 统计, 并组织专家对各类抽检结果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前和 10 月 25 日前向我委提交半年情况报告和全年情况报告。 我委将适时对各地监督抽检工作进行督导调研, 执行中如有 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 监督处周曾荣 省卫生监督所陈宇
联系电话:025-93620515
电子邮箱:15251891389@126.com
附件: 1. 2019 年全省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 2019 年全省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 2019 年全省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 2019 年全省“零办案”专项稽查统计表
201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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