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9-03-29 点击:1919
各市粮食局:
《山东省粮食收购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山东省粮食局
2018年8月31日
山东省粮食收购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粮食收购行为,促进依法治粮,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粮食经营者实施粮食收购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中监督管理是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许可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粮食收购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进行核查的行为。
事后监督管理是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相对人获得粮食收购许可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粮食收购的活动是否符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标准化的粮食收购许可服务指南,明确设定依据、申请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方式、承诺时限等。
实施粮食收购许可依据的法规、规章或标准有调整的,应当自收到依据变动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整粮食收购许可服务指南。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粮食收购许可监管清单,包括监管对象、监管依据、监管方式、监管程序、处理措施等。
第六条 建立粮食收购许可信用承诺制度,在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时,行政相对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诚信经营作出书面承诺。
对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后补”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予以容缺受理进行审查,如在承诺期限内未补齐材料的,不予办理。
将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书面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列入失信名单,不予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后补”等便利服务措施,并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第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粮食收购许可事后监督管理体系,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粮食收购的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在线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粮食收购许可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在粮食收购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中形成的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单,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第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过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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