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3-26 点击:15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要求,现决定废止《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粉》(DBS22/033-2015)、《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提取物》(DBS22/034-2015) 2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时间为2019年6月1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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