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更新时间:2019-03-22 点击:1123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部门),遵义市综合执法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经济发展局(价格监督部门),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局(价格监督部门),省局机关各相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14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近期,全国“保健”市场部分经营者在生产和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捏造事实、以次充好,夸大产品用途及效果,制作虚假宣传广告欺骗消费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不正当的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病弱等人群,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2019年1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13个部门召开了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并印发了通知和方案。为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19年1月8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工作目标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旅游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保健”市场上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集中力量,加大宣传力度,查办、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保健”市场规范有序,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二、整治重点
“百日行动”期间,要突出春节等节假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重要时间段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行为的监管执法。
(一)重点领域及行业。
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领域和行业,食品(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
(二)重点场所及区域。
以会议、讲座等名义开展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
(三)重点违法行为。
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任务分工
“百日行动”期间,全系统各级各部门要按职责抓好行动落实,分工协作,加强统筹,形成合力,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一)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的行为。(牵头部门:省局市场秩序规范管理工作组【原省工商局竞争执法局、原省价监与反垄断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济发展局】,遵义市综合执法局,威宁县、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局)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
(二)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牵头部门:省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组【食品综合协调处,原省工商局个体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遵义市综合执法局,威宁县、仁怀市市场监管局)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
(三)加大对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重点查处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牵头部门:省局市场秩序规范管理工作组【原省工商局竞争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遵义市综合执法局,威宁县、仁怀市市场监管局)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竟争法》等。
(四)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重点媒介,重点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等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要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部门:省局市场秩序规范管理工作组【原省工商局广告处、竞争执法局、广告监测中心】;责任单位: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遵义市综合执法局,威宁县、仁怀市市场监管局)
法律依据:《广告法》等。
(五)强化完善保健食品市场管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省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组【食品综合协调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遵义市综合执法局,威宁县、仁怀市市场监管局)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等。
(六)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重点查处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严厉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部门:省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组【原质监局稽查局、产品质量监督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组【食品综合协调处】,市场秩序规范管理工作组【原省工商局商标局、消保处、竞争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遵义市综合执法局,威宁县、仁怀市市场监管局)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七)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牵头部门:省局市场秩序规范管理工作组【原省工商局消保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遵义市综合执法局,威宁县、仁怀市市场监管局)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八)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依照法定职责,严格直销行业市场准入,暂停办理直销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在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撒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相应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直至吊销该企业直销经营许可证。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牵头部门:省局市场秩序规范管理工作组【原省工商局竞争执法局、直销监管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遵义市综合执法局,威宁县、仁怀市市场监管局)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
(九)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依照法定职责,重点查处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产品(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牵头部门: 省局市场秩序规范管理工作组【原省工商局竞争执法局、市场合同处【旅游分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遵义市综合执法局,威宁县、仁怀市市场监管局)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等。
(十)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规范。(牵头部门:省局市场秩序规范管理工作组【原省工商局竞争执法局、电子商务处】;配合部门:省局相关处室;责任单位: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遵义市综合执法局,威宁县、仁怀市市场监管局)
法律依据:《反不正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
四、整治措施及进度
“百日行动”从2019年1月8日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为期100天。
(一)宣传及排查阶段(1月8日至1月20日)。
各地要通过各投诉举报热线平台、案件管理等系统,梳理近年来与“保健”市场违法行为相关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案件、“双随机”抽查、产品抽检、部门转办、媒体曝光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应用大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充分利用网络、广告、直销监测平台,加强风险分析研判,提高“百日行动”的针对性、预见性。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并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约谈经营者等方式,加强对“百日行动”的集中宣传,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提高对“保健”市场违法营销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报道行动动态,树立正确的與论导向。向经营者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教育其自觉守法经营,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行为。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最大限度拓展信息来源。
(二)集中执法阶段(1月21日至4月15日)。
各地要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一是开展执法专项检査。各级要安排执法人员,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采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聚众式营销活动的,采取飞行检查、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大实地监督,发现涉嫌违法的,迅速取证并采取相应执法措施。
二是开展对重点企业的突击检查。对排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发现的有较大违法嫌疑的经营者,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重点查看企业证照、宣传资料、员工培训资料和销售模式等,深入挖掘搜集违法证据。
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及时依法立案调查,重点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案件。
四是开展集中约谈,加强行政指导。对“百日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召集重点企业、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提出进一步规范的要求,督促自觉整改违法行为。
五是开展适时督导。省局将适时对各地“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推进行动落实。
(三)总结提升阶段(4月中下旬)。
各地要对“百日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规范“保健”市场的有效监管模式,进行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保健”市场乱象是长期存在的顽疾,社会反响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各级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百日行动”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组。省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局市场秩序规范管理工作组原省工商局竞争执法局,竞争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县两级局要比照省局成立专项工作组,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全力推动 “百日行动”任务落实,对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及时解决,不留隐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筑牢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屏障。
(三)注重多措并举。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通过检查抽检、约谈企业、信息公示、下架召回、警示处罚、信用惩戒、撤销吊销、行刑街接等,形成“百日行动”的震慑力,达到査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要采取重点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督促指导“百日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在“百日行动”期间,省局成立督导组适时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统筹协调。要做好工作统筹,与当前各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抓,防止顾此失彼。要做好内部协调工作,部门之间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各司其责,形成合力,确保履职到位。要做好外部协调工作,与相关单位一道,在 “百日行动”专项工作组的领导下,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五)加强社会共治。要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畅通举报渠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百日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报道。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引导和督促行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科普产品常识。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开展整治行动情况要及时以信息、简报形式报省市场监管局。每月13日和28日报送“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附后),2019年4月15日前报送本地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有关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间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地专项工作组要确定一名联络员,于2019年1月19日前,将联络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罗铠,联系电话:0851-85872272,电子邮箱:37262658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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