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晋粮储字〔2019〕29号)

来源: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9-03-19 点击:1787

发布单位: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19-03-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粮储字〔2019〕2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直属单位、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更好地服务宏观调控,引导市场流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19〕4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粮食流通统计是实施粮食调控和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近年来,随着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和价格形成机制的不断深化,粮食供求和流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征,各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机构改革后要切实落实粮食统计职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统计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认真组织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保障调查经费,夯实工作基础;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统计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省级有关部门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中,将加大对统计工作的考核力度。

  二、强化统计队伍建设

  高素质的统计人员是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前提。当前正值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统计工作需要,争主动、真落实,优选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承担统计工作,保证统计岗位“常有人,不断档”。统计人员如调离本岗位,应做到先补充后调整,做好新人培训和业务交接等工作,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要组织统计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参与相关政策研究,提升统计服务决策的能力。要建立健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逐级备案制度,保持统计队伍基本稳定。

  三、健全统计工作制度体系

  全省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工作制度体系。要明确本部门的统计牵头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协调机制。统计牵头单位要适时就统计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要确立统计工作责任清单,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人员、具体责任,完善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问责机制,对调查对象未报送统计数据或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调查核实处理、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参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资料等行为,依纪依法严格问责。要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资料应指定专人管理,妥善保存,机构调整或统计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要健全统计检查机制,定期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

  四、加大统计培训和宣传力度

  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是做好统计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统计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统计人员培训制度,将统计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统计培训要逐级覆盖到每个县、每家涉粮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积极营造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良好氛围。

  五、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统计服务是统计工作的职责所在。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主动性,将统计服务作为提升统计地位、树立统计威信的突破口。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事前预警、事中监测、事后统计,增强统计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要深入开展统计分析,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和供求形势研判,积极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要拓宽统计服务领域,及时向社会发布粮食收购、价格等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服务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

  六、规范统计数据上报时点

  为统一规范全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上报时点,结合我省实际,从2019年3月份起,各市各单位统计数据结报时点统一为每月最后一天。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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