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3-11 点击:170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继续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做出重大调整,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整后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17类。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是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迫切需要,是激发市场活力、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确保改革稳妥有序进行,尽快让改革成果惠及我省企业。
二、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取消承接和调整工作
(一)立即取消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取消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人造板、饲料粉碎机械、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建筑卷扬机、救生设备6类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上述6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审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受理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水工金属结构、港口装卸机械、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制冷设备(不含标定容积500L以上大冰箱)、空气压缩机、燃气器具(不含燃气灶和燃气热水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稳妥实施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认监委决定将防爆电气、燃气器具(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和标定容积500L以上大冰箱(制冷设备产品冷柜单元中家用冰箱冷柜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后,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停止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对已受理企业申请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转为强制性认证或许可证到期的企业,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承接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总局对接,在承接市场监管总局下放的内燃机、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公路桥梁支座、防伪技术产品等4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基础上,自2018年12月1日起,将这4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依法委托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调整后,我省保留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17类。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程序对应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权责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全面简化审批程序
(一)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17类产品,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
(二)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自2018年11月10日起,食品相关产品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三)后置现场审查。继续对除危险化学品外的其他省级发证产品,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障质量安全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取证,发证机关要尽快安排对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在企业取证一个月内实现全覆盖。
(四)实行“一企一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实行按企业主体发证的模式。凡是具有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审批发证部门一并审查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四、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社会监督。对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取证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企业提交的承诺书、检验报告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检验机构监督。对为企业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开展飞行检查、比对试验等监督检查,规范检验行为。
(三)加大不合格企业退出力度。根据《决定》,对于提交虚假检验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由发证机关直接作出撤销证书决定。对于作出虚假承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材料的获证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增加抽查经费,增加地方监督抽查频次。加大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力度,加强跟踪抽查,推动将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有效震慑。支持和鼓励行业组织和市场第三方,探索开展基于行业自律的质量安全评估等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增强责任意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结合地方实际,创新监管方式,压实监管责任。
(二)营造改革氛围。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改革政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督促企业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对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要为企业做好政策衔接、技术标准的宣传指导工作。
(三)做好配套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决定》要求,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经费保障,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各地区要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及时调整技术规范和工作流程。及时开发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信息化建设保障改革取得实效。
各地区要将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将适时开展改革落实情况督导检查。
附件:调整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管理目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日
附件
调整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管理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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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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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险化学品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电线电缆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化肥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砂轮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耐火材料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9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委托下放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0 | 内燃机 | 委托下放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1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委托下放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2 | 钢丝绳 | 委托下放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3 | 公路桥梁支座 | 委托下放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4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委托下放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5 | 防伪技术产品 | 委托下放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6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委托下放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7 | 汽车制动液 | 委托下放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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