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计监督字〔2019〕82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更新时间:2019-03-07 点击:137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日期: 2019-02-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卫计监督字〔2019〕8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19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2019年2月27日

  2019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新一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和全区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加强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工作程序、严格质量管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依法履职,切实做好卫生健康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工作。

  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

  1.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按照《2019年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各盟市的《2019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其中,采集本地产样品的数量不低于自治区监测方案规定任务量的60%。继续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快推进盟市疾控机构能力建设,力争全区12个盟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设备达标100%。在推进盟市食品安全能力建设的基础上,以实验室质量控制为抓手,强化考核,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研判和信息通报能力。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收集、汇总和分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2.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2019年全区哨点医院将继续覆盖每个旗县(区)行政区域的所有医院(与食源性疾病有关的医院),继续完善县乡村一体化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系统。配合国家扶贫工作,在贫困地区重点开展学校周边小摊点、小餐饮的学生食源性疾病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通报”。继续加大力度协调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切实开展好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病因调查能力,及时上报食源性疾病报告,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1.继续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自治区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清理,及时开展修订或废止工作。依法制定一批具有我区地方特色的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各盟市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部署,结合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使用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各自的《2019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的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任务。

  3.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2019年继续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规定,严格落实鼓励食品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研究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优化备案流程,继续提升服务水平。并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和盟市卫生健康部门网站上继续及时公布企业标准文本,供大众免费查询。

  三、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2019年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组织全区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工作,普及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四、探索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基层工作新模式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指导和帮组下,继续贯彻落实《卫生计生基层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南》,积极学习和借鉴其他先进省市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树立我区试点单位工作典型,适时在我区全面推开,提升我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能力,更好的履行卫生健康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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