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等两个文件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审批〔2019〕2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2-28 点击:1042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02-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审批〔2019〕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现将这两个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请各区局积极配合做好新版营业执照打印调试工作。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在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不强制要求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原版营业执照继续有效。

  二、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对申请文书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2019版申请文书》正在印制中,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生成的申请文书也在调整中,在此期间各区登记窗口仍可使用原有申请文书。新版申请文书印刷和业务系统调整完成后,对于申请人已领取或打印的老版申请文书仍应受理。

  三、新版申请文书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很大的调整,各区局登记窗口要认真组织培训学习,尽快全面掌握新的变化。

  四、要加强新版营业执照和新版文书使用的宣传,修改有关登记指南和申请文书范本,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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