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2-28 点击:1042
各区市场监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现将这两个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请各区局积极配合做好新版营业执照打印调试工作。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在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不强制要求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原版营业执照继续有效。
二、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对申请文书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2019版申请文书》正在印制中,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生成的申请文书也在调整中,在此期间各区登记窗口仍可使用原有申请文书。新版申请文书印刷和业务系统调整完成后,对于申请人已领取或打印的老版申请文书仍应受理。
三、新版申请文书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很大的调整,各区局登记窗口要认真组织培训学习,尽快全面掌握新的变化。
四、要加强新版营业执照和新版文书使用的宣传,修改有关登记指南和申请文书范本,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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