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9-01-09 点击:1604
各市粮食局,局直属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1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门管理机构,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管理下,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接受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建设政治机关、责任机关、法治机关、服务机关、效能机关和廉洁机关,努力开创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 领导制度
第四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组织领导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接受局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重大事项,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的工作,应同有关副局长商量决定。
第六条 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在分管工作中实行“AB”岗制。
第七条 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的工作,在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责范围履行职责;各直属单位在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行政职能
第八条 起草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研究提出自治区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规划和相关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根据自治区储备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相关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第十条 管理自治区粮食、食糖等重要物资储备,负责自治区储备粮食行政管理。监测区内外粮食和重要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全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自治区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自治区储备发展规划,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自治区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自治区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自治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监督执行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机关。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目标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把粮食和物资储备各个方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调整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相关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法规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使权力。
第十八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备。
第十九条 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二十条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原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涉及重大决策,决策前要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对依规定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提请审议。
第二十二条 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法律顾问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风险及效益评估、规范性审查、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提请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局相关处室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政协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及时给予答复,努力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问题,积极主动核查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或公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健全、完善和落实好督查、考核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领导干部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按照行政复议程序接受公民、法人和社团组织的监督。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县(区)政府及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十二条 完善重大决策信息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推进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和处置机制,对涉及本系统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涉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人事与老干部处处长)、机要秘书列席。邀请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审议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审定党组重要文件;
(三)研究加快推进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改革发展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党组成员、局领导工作分工和局内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研究审议干部人事、重要项目安排、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六)研究审议党的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制定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八)研究其他需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党组会议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研究讨论的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并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安排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每月第一周星期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党组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1次。
第三十六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各处室处长(主任)、综合秘书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邀请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列席。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安排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审议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三)研究审议重大政策措施建议和全局性重要事项;
(四)听取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要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部署重要工作;
(五)研究审议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重要请示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每月第二周星期三、第四周星期三),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局长、办公室主任、秘书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向党组书记(局长)或主持人请假;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的,由办公室汇总后向主持人报告。
第三十九条 提请党组会议、局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承办处室应充分征求意见,由分管副局长严格审核把关,办公室汇总后报请党组书记(局长)确定。经协调意见成熟的议题,承办处室(单位)按办公室审核的会议材料格式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候会;涉密的,会议结束时,由承办处室(单位)收回。凡未做好充分准备、形成成熟意见的议题,不安排上会。会议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四十条 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一条 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报请党组书记(局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 按照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名义召开,要求各市、县(区)分管领导、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本行业有关人员参加的本行业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每年11月底前,将次年度会议计划按程序报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名义召开的业务会议,各处室应于上年年底前提出计划,经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列入年度会议计划,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整合,能用电话、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现场会议。未列入计划、需要临时召开的业务会议,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请局长审批。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三条 局公文处理,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四条 严格规范收文办理。坚持统一管理、对口签批、归口办理的原则,对收到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按照局领导分工批分,分送局长、副局长阅示及有关处室负责人阅处。
第四十五条 未经办公室批分的公文,各处室不予办理。在批分过程中,涉及全局工作或重大事项的公文,应先报局长或副局长阅知或批示后,送有关处室办理。一般性公文,批请有关处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局长或副局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 提高收文办理效率。各处室对交办的公文应急件急办。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或提出处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主办处室应积极主动,协办处室应密切协作。规定限时办结未完成的,办理处室应向分管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和来文单位说明情况。
第四十七条 严格发文办理。主办处室起草的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审核,经办公室主任批分后,按照局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局长审阅签发或审阅同意后送局长签发,事关重大的,由局长签发。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事关重大的,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经办公室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退回起草处室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处室修改后重新报送。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事关重大的提请会议研究。
第四十八条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主要负责同志应严格审核把关。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处室职能的,主办处室应主动协商并会签,有关处室应急件急办,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各直属单位报送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十九条 进一步精简公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除办公室外,其他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十条 强化公文管理。收文发文办理结束后,应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归档,并建立健全保管、借阅等制度,充分发挥公文效用。涉密公文应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和发文机关的要求进行传阅、借阅、复制、清退或者销毁。
第十章 执行落实
第五十一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预见性和系统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处室应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坚决贯彻执行局工作部署,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局日常工作,按照领导分工,副局长协助局长具体负责、相互配合。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局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局长配合。属于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处室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处室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处室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三条 副局长负有督促检查分管处室(单位)落实局工作决策的职责,应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工作,应主动向局长汇报动态进展情况。
第五十四条 加强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对擅自改变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实行督办制度。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检查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章 纪律作风
第五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做学习的表率,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学习与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和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七条 领导干部在调查研究、会议活动、改进文风、请示报告、公务接待、新闻报道、待遇管理等方面,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贯彻执行,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坚决执行党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提出,在党组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九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请假纪律。局长出差、休假、脱产学习,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副局长出差、休假、脱产学习,需事先向局长请假。各处室处长(主任)出差、休假、脱产学习,需事先向局长、分管副局长请假。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出差、休假、脱产学习,需事先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第六十一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六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粮食局工作规则》(宁粮发〔2013〕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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