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2-29 点击:1139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24日
山东省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山东省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程序,依法高效开展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特制定本规则。
一、一般规定
(一)抽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1号)、《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
(二)抽检权限。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全省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由省工商局统一部署。省工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市级工商部门(含市场监管部门,下同)具体实施全省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市级工商部门在本辖区开展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应当报经省工商局批准后,按照本规则执行。
(三)制定方案。具体实施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的工商部门(以下简称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1.检验商品的种类、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及抽检数量;
2.被抽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及抽检数量分配;
3.承检机构;
4.买样、封样的时间、地点;
5.买样人的账户(买样人可以为检验机构工作人员);
6.其它需要列入方案的内容。
二、样品购买
(四)电子数据证据格式。每个抽检样品分别建立文件夹,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证据保存在该文件夹中。电子数据证据名称格式如下:
1.文件夹:组织抽检的工商部门代码+抽检文号+检验机构代码+商品名称+抽检样品编号;
2.买样屏幕录像:组织抽检的工商部门代码+抽检文号+检验机构代码+商品名称+抽检样品编号+平台名+店铺名+my+该组样品证据序号;
3.物流屏幕录像:组织抽检的工商部门代码+抽检文号+检验机构代码+商品名称+抽检样品编号+平台名+店铺名+wl+该组样品证据序号;
4.封样录像照片:组织抽检的工商部门代码+抽检文号+检验机构代码+商品名称+抽检样品编号+平台名+店铺名+fy+该组样品证据序号;
5.拆封录像照片:组织抽检的工商部门代码+抽检文号+检验机构代码+商品名称+抽检样品编号+平台名+店铺名+cy+该组样品证据序号;
6.《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取证单》:组织抽检的工商部门代码+抽检文号+检验机构代码+商品名称+抽检样品编号+平台名+店铺名+qz+该组样品证据序号;
7.《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购样支付凭证单》:组织抽检的工商部门代码+抽检文号+检验机构代码+商品名称。
(五)屏幕录像标准。
1.打开屏幕录像软件。点击开始。
2.清除缓存信息。打开浏览器工具栏,点击Internet选项-常规-浏览历史记录,勾选“退出时清除历史记录”,点击删除,清除历史记录;点击“清除上网痕迹”,全部勾选,点击“立刻清理”,清除上网痕迹。
3.时间校验。在浏览器中输入“www.baidu.com”回车后,百度搜索“北京时间”;
4.手动输入网址。如www.taobao.com/www.tmall.com。
5.登陆账户。输入买样人的用户名、密码,登陆帐户。
6.特定网页取证。
7.关闭屏幕录像软件。
(六)网页取证标准。进入商品、经营者、订单详情或物流信息等特定网页页面,将页面从顶部缓慢拖至底部,再缓慢拖回至顶部;点击右键,选择“属性”,将“属性”标签移到角落,按Ctrl+PrtScn截图,将图片粘贴在《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取证单》(附件1)上。
(七)摄影摄像标准。封样、拆封过程由二部摄像机不间断录像(其中一部固定录像,一部移动录像),重要信息应当同时拍摄照片,并将照片粘贴在《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取证单》(附件1)上。
(八)买样流程。买样人、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承检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共同完成网络交易商品买样工作:
1.按照本规则(四)至(五)的要求,登陆帐户;
2.输入通用商品名(或品牌名、店铺名),搜索符合抽样条件的商品;
3.按照本规则(六)的要求,进行商品信息取证,并记录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商品具体名称;
4.按照本规则(六)的要求,进行经营者信息取证,并记录经营者名称、地址;
5.选定拟购买商品进行购买与支付。购买商品每组必须单独结算,不得将商品加入购物车一次性结算;
6.按照本规则(六)的要求,进行支付信息取证,将图片粘贴在《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购样支付凭证单》(附件2)上。
(九)物流信息取证。收到网络购买的样品后,买样人、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承检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至(六)的要求,进行物流信息取证,并记录物流单位名称和物流编号。
(十)封样流程。买样人、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承检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四)、(七)及下列流程的要求共同完成网络交易商品封样工作:
1.对快递包裹六个面进行录像,并拍摄快递单照片;
2.拆开快递包裹,不得破坏快递单信息,取出商品,向镜头展示已取空的快递包裹,拍摄全景照片;
3.拍摄商品包装上的标称生产者、商标、产品标准、规格号型等信息;
4.将商品分为检验样品及备份样品重新包裹,用封条进行封样,注明“抽检样品编号+A/B”(其中A为检验样品,B为备份样品);买样人、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和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双方或三方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拍摄照片。
(十一)制作抽样文书。封样完成后,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承检机构根据情况分别制作下列文书:
1.填写《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附件3);
2.填写《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附件4),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和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将检验样品交检验机构,备份样品保存地点及保管人由工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3.根据抽检工作需要,填写《提供网络交易商品企业标准通知书》(附件5);
4.打印《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取证单》(附件1),《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取证单》需注明“此件证据由××(工商部门)于××年××月××日提取”,并加盖××工商部门印章。
(十二)寄送抽样文书。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将下列文书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网络交易商品经营者所在地(以下简称管辖地)的同级工商部门。寄送的文书涉及多个商品的,应当将下列第3-6号文书按照不同商品分别装入信封,信封注明网络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将多个商品文书一同寄送管辖地的同级工商部门:
1.《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委托送达函》(附件6);
2.《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委托送达清单》(附件7);
3.《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附件3);
4.《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附件4);
5.《提供网络交易商品企业标准通知书》(附件5);
6.《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取证单》(附件1)。
《提供网络交易商品企业标准的通知书》可以根据情况需要一并寄送或单独寄送。
(十三)通知网络交易商品经营者。管辖地的同级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邮政特快专递(EMS)3个工作日内,将《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等文书直接送达网络交易商品经营者或指派下级工商部门、派出机构直接送达网络交易商品经营者,由经营者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取证单》逐页确认“内容属实”,注明日期,并签字或盖章。
《送达回证》和《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取证单》由送达文书的工商部门留存。
(十四)现场检查。送达文书的工商部门在送达《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对网络交易商品经营者经营场所的商品库存、账册、电脑记录和经营者网页进行现场检查,提取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抽样商品的实际库存量;
2.抽样商品的进货量、销售量(检查账册、电脑记录);
3.网络交易商品经营者网页显示的抽样商品的进货量、销售量、库存量(检查经营者网页);
4.其它需要记录的内容。
(十五)固定网页证据。送达文书的工商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提取网络交易商品经营者网页显示的抽样商品的进货量、销售量、库存量的证据信息:
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经营者网页上显示的网址、店铺名、进货量、销售量、库存量等信息,由经营者签字确认;
2.参照本规则(六)的要求,进行截图取证,打印后由经营者签字确认;
3.使用录像设备对执法过程及经营者的网页进行录像取证。
(十六)经营异常情况处理。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网络交易商品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管辖地的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1.网络交易商品经营者经营住所已变更,且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责令经营者更新经营网页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2.网络交易商品经营者经营住所已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登记,并更新经营网页营业执照公示信息,经营者逾期不登记的,应当依据《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网络交易商品经营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应当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8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9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十七)反馈送达情况。管辖地的同级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等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整填写《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送达反馈清单》(附件8),通过电子邮件向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反馈送达情况。
(十八)通知交易平台。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各地送达情况,并将下列文书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
1.《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附件9);
2.《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清单》(附件10);
3.《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提供信息清单》(附件11);
4.《山东省工商系统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联系方式》(附件12);
5.其它需要寄送的文书。
(十九)再次通知网络交易商品经营者。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接到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提供信息清单》后,应当参照本规则(十二)的规定寄送。管辖地的同级工商部门收到《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提供信息清单》,应当按照本规则(十三)至(十五)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无法通知情况的处理。根据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信息,网络交易商品经营者仍无法查找的,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通过“山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平台”发布公告,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三、样品检验
(二十一)样品拆封。承检机构应当参照本规则(四)和(七)的规定进行样品拆封,拍摄商品本体及印刷在商品上的标称生产者、商标、产品标准、规格号型等重要信息;将商品及其包装照片粘贴在《检验报告》内。
(二十二)初检结果告知。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向下列主体寄送告知初检结果:
1.管辖地的同级工商部门:寄送《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委托送达函》(附件13)、《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清单》(附件14)、《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5)、《检验报告》(2份);
2.样品标称生产者:检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寄送《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6)、《检验报告》;
3.第三方交易平台:寄送《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通知书》(送第三方交易平台)(附件17)、《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清单》(送第三方交易平台)(附件18)。
管辖地的同级工商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则(十三)的规定将《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5)、《检验报告》(1份)等文书送达网络交易商品经营者,由经营者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因网络交易商品经营者、标称生产者地址不详等原因仍无法送达告知的,管辖地的同级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将无法送达的情况向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反馈,由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通过“山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平台”发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告通知》(附件19)、《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告通知经营者名单》(附件20),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采取措施。
(二十三)组织复检。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复检组织工作:
1.受理复检申请,审查相关文件;
2.确定复检机构;
3.办理复检手续。
(二十四)备样拆封。复检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二十一)的规定,拆封备份样品。
(二十五)复检结果告知。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向下列主体寄送告知复检结果:
1.复检申请人:寄送《网络交易商品质量复检结果通知书》(附件21)、《复检报告》;
2.第三方交易平台:寄送《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通知书》(送第三方交易平台)(附件17)、《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清单》(送第三方交易平台)(附件18);
3.管辖地的同级工商部门:寄送《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后处理告知函》(附件22)、《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清单》(附件23)、《复检报告》及刻有检验不合格商品的网络抽检全部电子数据证据的光盘;
4.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寄送《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移送函》(附件24)、不合格商品《检验报告》或《复检报告》。
四、依法处理
(二十六)抽检结果发布。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及时通过 “山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平台”发布抽查检验结果。
(二十七)查处违法行为。管辖地的同级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后处理告知函》(附件22)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不同情况完成违法行为处理工作:
1.样品检验最终结果不合格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检验样品涉嫌商标侵权的,依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伪造产品产地、假冒他人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网络交易商品经营者网页显示的抽检样品的进货量、销售量、库存量样品与现场检查不符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网络交易商品经营者无法联系的,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5.网络交易商品经营者经营住所已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经工商部门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仍不登记的,依据《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中发现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应有关部门处理。
工商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后,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理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并记于企业名下。
(二十八)汇总报送数据。管辖地的同级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后处理告知函》之日起1个月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报送《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后处理统计表》(附件25)、《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后处理结果清单》(附件26)。对于经营者无法联系、销售虚假宣传、假冒侵权及不合格商品等案件,没有依法查处、处理的,应当同时报送书面说明。
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发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后处理告知函》之日起40日内,向组织抽检的工商部门汇总上报本次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的情况,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系统”:
1.《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分析报告》;
2.《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后处理统计表》(附件25);
3.《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后处理结果清单》(附件26)。
(二十九)告知交易平台。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发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后处理告知函》之日起40日内,将下列文书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第三方交易平台:
1.《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后处理结果通知书》(送第三方交易平台,附件27);
2.《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后处理情况清单》(送第三方交易平台,附件28)。
(三十)规则适用。《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贯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工商消规字〔2014〕5号,以下简称《抽检意见》)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内容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抽检意见》的相关规定。
本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附件:1.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取证单
2.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购样支付凭证单
3.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
4.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
5.提供网络交易商品企业标准通知书
6.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委托送达函
7.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委托送达清单
8.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送达反馈清单
9.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
10.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清单
11.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提供信息清单
12.山东省工商系统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联系方式
13.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委托送达函
14.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清单
15.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通知书
16.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通知书
17.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通知书
18.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验结果清单
19.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告通知
20.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告通知经营者名单
21.网络交易商品质量复检结果通知书
22.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后处理告知函
23.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清单
24.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移送函
25.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后处理统计表
26.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后处理结果清单
27.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后处理结果通知书
28.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后处理情况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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