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12-20 点击:1202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等26部门
发布日期: 2018-07-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8-07-1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会议要求,由自治区农业厅等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农业厅 自治区发展和 财政厅

  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厅 环保厅

  畜牧厅  商务厅 卫生和计划

  自治区工商行政 生育委员会 管理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 自治区统计局 中国银监会

监督管理局 新疆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国家统计局

  新疆监管局 新疆监管局 新疆调查总队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 自治区水产局 联合社

  2018年7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面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17〕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考核自治区13个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城市(不含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为全境)“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

  第二章 生产能力

  第五条 蔬菜面积(8分)。指本市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的播种面积。考核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自治区统计局数据

  第六条 蔬菜产量(8分)。指本市生产的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自治区统计局数据

  第七条 畜禽及水产品产量(8分)。指本市牛羊猪禽肉、牛奶、禽蛋、水产品产量。考核年度畜禽及水产品产量达到或超过前5年平均值的95%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4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自治区统计局数据、政府规划文件

  第三章 市场流通能力

  第八条 农产品市场规划布局(4分)。指本市对“菜篮子”产品市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已纳入规划并实施得4分,未纳入或未按规划实施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规划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批发市场建设及冬季蔬菜储备设施建设(10分)。指本市年交易额前两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及地产越冬蔬菜储备设施建设。批发市场场地布局合理得基础分2分,交易厅(棚)、冷藏保鲜等设施齐全得基础分2分,配备检测室并对进场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得基础分2分,市场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收费合理得基础分2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建有冬季蔬菜储备保障设施,基本满足保障需求得基础分2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批发市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零售网点密度(6分)。指本市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的“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数量。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2个“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得基础分4分,低于2个不得分;平均每增加1个零售网点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等。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工商登记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一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0分)。指本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实施分类管理,保障蔬菜安全得基础分1分,在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得基础分1分,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得基础分1分,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得基础分1分,建立食品农产品产地准出及市场准入制度得基础分1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每年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抽查2次得基础分2分,少开展1次或查出问题未处理各扣1分;每增加1次得绩效分0.5分,最多得1分。强化检打联动机制,监督抽查中每发现1例使用禁用物质的不合格产品并跟进开展执法得绩效分0.4分,最多得2分。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没有履行企业责任义务的每少一项扣0.5分。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命名的城市,得绩效分1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二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9分)。指农业农村部及自治区抽检本市“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总体合格率。考核年度蔬菜、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平均值达到或超过96%得基础分7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7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自治区农业厅、畜牧厅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数据

  第十三条 畜禽及水产品、蔬菜追溯体系建设情况(5分)。指本市畜禽、水产品和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对于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支持开展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城市,重点抽查本市批发市场、菜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追溯体系覆盖率,覆盖率达到50%,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1分,直至满分;低于50%不得分。未列入试点的城市,建设肉菜追溯体系并能稳定运行的,覆盖率每1个百分点得0.1分,达到50%得满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五章 调控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 “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8分)。主要指本市制定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市场流通、消费者补贴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调控政策。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性保险、生产者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对接、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等政策;消费者补贴政策指当价格过高时实施减免进场费、发放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政策;应急调控预案指市政府制定“‘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制定实施每类政策各得2分,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五条 “菜篮子”价格上涨幅度(4分)。指根据年度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鲜菜、畜禽肉、水产品、蛋、鲜果价格变化,按权重计算形成“菜篮子”价格指数。以全区价格指数平均线作为标尺,13个城市的“菜篮子”价格指数与全区价格指数平均线的绝对值大小从低到高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排名第一得4分,排名最后不得分。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

  第十六条 “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设(4分)。指根据本市“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蔬菜、畜禽)和储备量。各市自行确定耐贮蔬菜、畜禽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建立规范可行的储备制度并执行得4分;未建立储备制度或建立未执行均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

  第十七条 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发布平台建设(4分)。指本市“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本市产销实际情况,建立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主要“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队伍,构建监测指标体系得基础分3分,未建立不得分;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得绩效分1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工作报告或记录

  第十八条 “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建设(4分)。本市成立“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且配置专职人员,得4分;未成立领导小组扣2分,未设立办公室或人员配置不到位各扣1分。

  数据来源:政府文件

  第六章 市民满意度

  第十九条 市民满意度(8分)。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并公开评估办法,统一对13个城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市民满意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分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

  数据来源: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七章 否决项

  第二十条 否决项。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该次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界定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发〔2014〕4号)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考核城市对本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于每个考核期次年5月底前,经被考核城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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