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流通领域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暗访抽查情况的通报(桂市监办发〔2018〕6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2-14 点击:1107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2-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市监办发〔2018〕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工作要点》“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虚假声称、虚假宣传、消费欺诈,巩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整治效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号)“继续保持打击保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的要求以及2018年工作计划,我局在2018年3月至12月在全区开展流通领域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全区共检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11594家次,出动检查人员25360人次,检查以会议形式推销保健食品的经营单位326家,限期整改843家,完成整改783家,立案55起。我局在5-10月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暗访抽查,全区抽查43家保健食 品经营店,现将暗访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由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全区14个市(涉及到6县)的共计43家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开展暗访抽查,具体为南宁5家、柳州2家、桂林3家、梧州6家、北海2家、防城港3家、钦州3家、贵港4家、玉林3家、百色5家、贺州1家、河池3家、来宾1家、崇左2家。检查内容包括许可资质、索证索票、专区专柜、贮存条件、标签标识、广告宣传等,检查方式为现场查看,随机抽取2-3个保健食品并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二、存在问题

  (一)索证索票落实不到位(26家)。保健食品经营需要索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供货商和生产企业的资质材料、销售发票或凭据,进口产品还需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暗访检查中发现大多数经营单位在索证索票环节落实不到位,索取的材料不全,部分经营者对于需要索取的材料不甚了解,导致检查时提供不了相关资料或者提供了与产品不一致的材料。

  (二)未设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柜),与食品、药品混放(6家)。部分经营单位在多个位置摆放保健食品,却只设了一个专区(柜)提示牌,消费者难以辨认其他区域销售的产品是否为保健食品。还有一部分经营单位将保健食品与食品混放或者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

  (三)进货台账未建立或记录不全(5家)。部分经营单位对于购进验收的保健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台账,或是由于采用电子台帐形式记录的,无法打开以供检查。

  (四)未按说明书上标示的贮藏方法存放保健食品(3家)。将应当冷藏的保健食品置于常温环境下摆放销售,或者是未按说明书上的温度储存在阴凉库,易引起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失效,无法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

  (五)店面张贴有未经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2家)。存在张贴未经审批的保健食品文字广告,或是张贴有已经过期的保健食品广告,部分广告中未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告中有“治疗关节痛”、“防流产,防胎儿畸形”、“调节血脂、软化血管、降压”等声称预防或治疗疾病的表述。

  (六)经营名称不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1家)。存在经营产品包装上标注“稳压降脂”等涉嫌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

  (七)许可证已失效仍然经营保健食品(1家)。该经营单位原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有保健食品经营范围,但已经过有效期,虽然已经申请延续许可,但在未获新证前仍然继续经营保健食品。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指导和培训,规范经营行为。通过此次暗访抽查,发现不少经营单位存在对保健食品经营中的专区(柜)设置、索证索票要求、台帐建立一知半解,甚至是缺乏基本常识,一方面是由于经营单位人员更换频繁,另一方面是没有接受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导致。应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普及保健食品经营基本常识,促进规范经营。

  (二)加强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控风险。日常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应及时将检查、检验、处罚、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等结果及时纳入企业监管档案,将企业监管档案反映的问题作为风险分级的重要因素,根据风险等级制定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加强对问题较多、风险隐患大的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存在问题和隐患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在责令改正的同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该处罚的必须要处罚到位,不能陷入检查发现问题、企业整改、检查又发现问题、企业再整改的无效监督检查活动中。

  (四)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应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中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保健食品经营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发挥公众监督作用,警示企业不断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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