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2-13 点击:932

发布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2-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2月25日。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婴幼儿特殊人群食品安全,防范安全风险隐患,巩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成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2月25日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

  传真电话:0791-86355027,电子邮箱:492738322@qq.com。信函邮寄地址:南昌市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邮编:330029)。

  附件: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1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婴幼儿特殊人群食品安全,防范安全风险隐患,巩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成效,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事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群众高度关注,中央高度关切,媒体高度敏感。各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列为重中之重产品实施最严格的监管。省局严格按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要求,做好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适时开展好体系检查;设区市级局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飞行检查,确保每家生产企业全年至少接受一次飞行检查,飞行检查时要严格对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和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执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人员和检验能力等情况,发现企业有虚假临时聘请质量管理或检验人员应付各类检查、虚假篡改生产检验记录和人员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县级局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好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有问题的企业,督促其采取限期整改、召回问题食品、停产整顿等措施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严厉查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分装生产、采购使用不合格大米等原料、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严格审查,坚决把好市场准入关。省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严格按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要求,严把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准入门槛。重点加强生产条件、人员能力、检验能力、研发能力、记录追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的审查力度。在现场核查中要强化对企业检验能力的审查,由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派员到现场组织盲样考核,考核一半以上的出厂检验项目,有1项或1项以上未通过考核的,不予通过现场核查。强化对企业人员能力的审查,不得虚假临时聘请质量负责人、检验室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付检查,要求企业质量安全总负责人(或称质量安全受权人)除具备普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条件外,还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含5年)从事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等相关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全权负责产品出厂放行记录,为产品放行的最终批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场核查和材料审查时应将企业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对不具备条件和能力的,或制度不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通过技术审查。从服务企业、避免损失和浪费角度出发,合理疏导企业申报需求,对正在申报但不具备该产品生产条件和能力的,可以劝退撤回该项申请或者选择低风险食品类别申报;对有申报意向且还在观望的,应进行合理疏导,告知该类产品的高投入、高风险和国家的高要求,由企业自愿选择放弃或其他食品类别申报。

  三、落实主体责任,建全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切实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首负责任,设置独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和称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更换质量安全总负责人、检验室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要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管理方式,把生产管理放在首位,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定期对该体系运行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保证其有效运行,执行好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四、建立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全过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运输、交付、贮存、销售等关键控制环节的全链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及电子信息化管理记录系统,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

  五、加强原料验证,严把原料采购进口关。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验收规定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辅料,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要定期对大米、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主要原辅料生产商或供应商开展审核评价,要在采购入库前、投料前对每批次大米的铅、镉、黄曲霉毒素和玉米粉中黄曲霉毒素等重要指标进行检验。

  六、强化过程控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完整的生产工艺流程,应以谷物为原料进行生产,不得使用谷物粉为原料进行生产。不得购进大包装产品进行分装或者再加工生产各类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大包装产品且不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纳入生产许可范围。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要求,建立防止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的控制制度。企业要将配方信息写入企标或企业内控文件,不得随意更改。配料过程的物料称量应与配方要求一致,投料前仔细核对,确保投料准确。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批次前,应对现场进行彻底清场。定期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按照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避免交叉污染,加强对环境和产品中阪崎肠杆菌的监测和防控。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严格把控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危害婴幼儿健康的物质加工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七、强化出厂检验,严把终端产品出厂关。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和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管理规定,开展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产品出厂检验,检验记录应真实、准确,产品出厂检验应依据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每批次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合理确定产品的批次,严格区分半成品大批和终端产品小批,对大批中已检验的经过验证证明确实是稳定的项目,小批中可以引用数据,无必要重复检验,但要定期做好验证工作。

  八、强化标签管理,严禁虚假标注和误导宣传违规行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标签标识管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标识标注,不得在配料表上标注与产品配方或者实际投料不符的食品原料。不得标示“适用辅食添加初期”等模糊、误导用语;未取得婴幼儿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不得标注“婴幼儿食用”“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婴幼儿图案等明示或者暗示供婴幼儿食用的用语、图案;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钠指标应符合产品国标GB 10769规定应≤24mg/100KJ的要求,标识时应注意GB 13432还规定了实测值应≥标示值的80%的要求,标示值应尽量往小标,避免出现符合产品国标、但不符合企业标准或者标签标准的问题。

  九、明确委托责任,规范委托生产加工行为。委托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采取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依法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被委托方为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委托方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向社会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依法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委托生产加工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加强流通监管,保障经营环节质量安全。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销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账记录。加强运输和贮存过程的环境控制,及时停止销售、下架退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的问题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不具备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仿婴幼儿食品的“山寨”版的方便食品等普通食品。各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严厉查处普通食品在其包装、标签上明示或者暗示为婴幼儿食品,或者冒充婴幼儿食品进行销售的违法欺诈行为。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1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