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存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来源: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8-11-19 点击:3194

发布单位: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18-11-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8-11-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粮食局、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

  为加强军粮供应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现将《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存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存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8年11月9日

  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存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规范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承、代储单位安全储粮与管理行为,依据《军粮质量管理办法》,《山西省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等制度标准,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是指为了确保军粮的稳定供应,防止部队因为执行特殊任务增加供应量,或者由于客观原因,供应商不能履约,出现脱销断档等现象而建立的储备粮,属于省储备粮的一部分。

  第三条 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根据军供应急储备粮的整体规模及各军粮供应单位的供应量和储粮条件,择优选定相关军粮供应单位作为代储单位。

  第四条 为加强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的管理,压实责任,代储单位(军粮供应站)要与承储单位(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签订《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代储合同》。

  第五条 承(代)储单位要认真落实"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粮油储存安全责任。

  第六条 承担代储任务的军粮供应单位需具备良好的仓储设施且年度军粮供应量在50万公斤以上。

  第二章 入库管理

  第七条 军粮入库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不野蛮卸货,防止破损。

  第八条 供应厂家必须随车携带本批次的军粮质量检验报告并每年向供货的军粮供应站提供一至两次有资质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军粮质量检验报告。军粮供应单位要参照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下发的军粮质量标准与供应厂家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进行核验,达不到军粮质量指标的军粮,军粮供应单位拒收。随车未携带军粮质量检验报告的,军粮供应单位拒收。

  第九条 军粮供应单位对入库军粮必须进行质量检验,落实 "一批一检一报告"制度,经检验合格的军粮,军粮供应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厂家出具收货记录表。经检验不合格的军粮,军粮供应单位通知供应厂家召回产品,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厂家承担。面粉检验项目包括:加工精度、水分、脂肪酸值、面筋质、灰分、含沙量等;大米检验项目包括:加工精度、水分、碎米总量、不完善粒、黄粒米等(面粉、大米的检验标准规定见附表1-1,1-2)。

  第十条 严格军粮入库检斤。军粮到货后,军粮供应单位有关人员要随机抽取10包以上待入库军粮进行检斤,毛重应达到25.07千克/袋以上(其中包装袋重量0.07 千克/袋),净重应达到25千克/袋以上,达不到重量标准的,军粮供应单位拒收。

  第十一条 及时做好军粮入库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军粮供应单位实行站长第一质量责任人制度并对军粮供应的各个环节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军粮供应单位必须配备粮油质量检验员并对质检设备做好日常维护,确保能完成军粮质量检验。

  第十四条 军粮供应单位应不定时的对库存军粮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库存军粮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 军粮供应单位建立规范的军粮质量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品种、产地、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时间、质量等级、品质情况、销售去向、出库时间、日常检测等相关信息。军粮质量档案自军粮销售出库之日起保留至少5年。军粮质量档案要及时分类整理、立卷存放、便于查询、妥善保管。

  第四章 仓储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结合军粮供应单位的日常供应实行动态轮换。代储单位要合理上报调粮计划,加强军粮储存管理,保障供应。

  第十七条 军粮储存应符合"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标准。"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帐与库存军粮货位卡相符,库存军粮货位卡与库存军粮实物相符。"四无"是指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八条 库存军粮应划设堆垛位置线并按品种码垛储存,在粮垛显著位置设置储粮标识,标识上应明确储粮品种、储粮性质。

  第十九条 库存军粮应设置货位卡,货位卡上如实记录以下信息:保管单位、货位编号、品种、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级、入库水分、保管方法、保管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 军粮入库堆垛时要按品种合理交错,骑缝堆码,整齐牢靠,避免歪斜,利于快速进出,堆码高度应确保储存安全、设施及人员安全。

  第二十一条 库存军粮应离墙、离地、堆垛之间应保留适当的间距,配置离地底托。粮垛距墙、柱0.6m以上。

  第二十二条 军粮在库期间,定期检测"三温、三湿"(即气温、仓温、粮温,空气湿度、仓库湿度、粮堆湿度)等相关指标并做好记录,随时掌握军粮在库情况,及时做好特殊粮情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军粮储存过程中做好防潮、防霉工作,应根据气候条件适时做好揉包倒垛。

  第二十四条 库房门设置挡鼠板。门窗、孔洞处设置防虫线。仓窗、排风扇口、顶部通风口等位置安装防雀网。

  第五章 出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 确认购粮手续。部队单位人员购粮时必须出具军粮供应证、军粮购粮卡和部队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办理供应手续。部队单位人员按购买品种、数量进行刷卡,打印出库单,同时军地双方在供应证和卡上签字确认。对没有购粮指标但需购粮的部队伙食单位,必须由团(含)级以上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履行相关手续,经供应站负责人批准,方可借粮。

  第二十七条 出库安排。库房保管员依照出库单据,按推陈储新的原则,安排装卸人员按品种、数量进行出库装车。装车时不能野蛮操作,要确保包装整洁、完好。装车后要及时清点装车的品种和数量,核对无误后安排送粮,军粮送达部队伙食单位后需经伙食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做好送粮记录。部队到军粮供应单位自行提粮的,也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清理库房。军粮出库后,及时整理清扫垛底,以便新粮入库。

  第二十九条 及时做好军粮出库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车辆安全。做好车辆保养,保证车况良好。不定期清洗车辆,保证车厢内干净整洁。送粮途中遵守交通规则,保证送粮安全。

  第三十一条 装卸安全。人工装卸和机械作业时,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装卸粮,确保装卸安全。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库区应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三条 其他安全。做好库区防汛及用电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值班制度,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粮油库存成本的核算

  设置"定向供应粮油"一级科目,核算军供企业按照政府指令,向部队供应的粮油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粮油代储业务的核算

  军供单位承担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委托代储的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按照当时建立储备的成本价,借记:"受托代储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储商品款"科目,代储行为结束,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定向供应粮油销售的处理

  军供单位在销售定向供应粮油时,按照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月末,按照库存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粮油销售成本",贷记"定向供应粮油"科目。若出现部队没有刷卡就先提粮的特殊情况,财务部门要根据部队欠条的复印件及有本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共同签字的出库单,按照当年公布的补贴结算价进行预估销售,待部队完成刷卡结算时,再根据开具的发票金额进行账务调整。

  (四)补贴收入的处理

  军供单位根据军粮销售报单中的补贴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

  (五)军供价款的处理

  部队单位购粮时必须以支票(或汇票)方式结清军供价款,紧急情况下需用现金结算的,须出具团(含)级以上单位后勤部门书面证明。军供单位销售军粮回收的军供价款,必须缴入"军供价款专户",不得缴入"军供价款专户"之外的其他任何银行账户。军供价款需按季足额上缴至省级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

  第三十五条 有关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求

  (一)"定向供应粮油"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及"库存商品"项目内反映。

  (二)"受托代储商品"和"受托代储商品款"科目,月末余额可借贷相互抵消,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三)"补贴收入"科目累计发生额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项目内反映。

  第八章 军供应急储备粮专账

  第三十六条 承担军供应急储备粮代储的军供单位,都要按照省储备粮管理的要求,设立专用账簿。

  为真实反映军供应急储备粮的动态轮换,各代储单位在入库每一笔军粮时,全部在军供应急储备粮专用台账中做轮换处理一次,即:每一笔军粮入库,都要通过军供应急储备粮专用入库单,先增加"军供应急储备粮"的数量和金额,然后再对增加的"军供应急储备粮",通过军供应急储备粮专用出库单,转到"部队日常供应用粮"。

  (一)军供应急储备粮统计专用台账

  各代储单位统计部门要按照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设计的军供应急储备粮统计台账的格式,根据保管部门提供的"军供应急储备粮专用出入库单",分品种记载本期军供应急储备粮的收入数量、支出数量和结存数量。此账由统计人员负责记载,要做到一日一记,日清月结。

  (二)军供应急储备粮保管总账

  各代储单位保管部门要按照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设计的军供应急储备粮保管总账的格式,根据"军供应急储备粮专用出入库单",分品种、分仓号按月汇总记载本期军供应急储备粮的收入数量、支出数量和结存数量。此账指定专人(总账记载员)负责记载。

  (三)军供应急储备粮分仓保管账

  各代储单位保管员要按照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设计的军供应急储备粮分仓保管账的格式,根据"军供应急储备粮专用出入库单"分品种、分仓号、分批次逐笔记载本期军供应急储备粮的收入数量、支出数量和实际库存数量,此账由各仓保管人员记载,必须做到推陈储新、日清月结。

  每月末,财务人员要与统计人员、统计人员要与保管总账管理人员、保管总账管理人员要与保管员分别核对结存数量,如果数量无误,双方在备注栏中签字(或盖章)确认,如有差异,在备注栏内写明原因及处理意见,责任双方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承、代储单位执行本细则规定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进入承、代储单位检查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存储、销售、轮换等情况;调阅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应责令承、代储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三十九条 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承、代储单位,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条 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承储单位(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要加强对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的存储管理和检查,除定期对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进行春、秋两季的储粮安全检查外,也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承、代储单位违反储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代储单位,取消其代储资格。

  (一)承储单位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代储单位虚报、瞒报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数量的。

  (三)代储单位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因霉变坏粮事故造成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损失的。

  (四)代储单位发现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等方面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五)代储单位擅自动用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按《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军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不承担省级军供应急储备粮代储任务的军粮供应单位,按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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