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安徽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11-08 点击:1053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新时代高质量统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8〕81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落实粮食流通统计职责,督促涉粮企业切实履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法定义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粮食宏观调控,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局决定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秋粮收购督查工作,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督查。现就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督查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督查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二)《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通知》(国粮调〔2017〕58号);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新时代高质量统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8〕81号)。
二、督查内容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统计职责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 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情况;
2. 统计人员配备、统计调查经费落实等情况;
3. 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指导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指导企业通过网络直报统计报表、对企业上报数据的在线审核,以及开展统计咨询服务、发布统计信息等情况;
4. 统计培训和监督检查开展情况。是否将粮食统计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是否开展了粮食统计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5. 统计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情况。包括统计人员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统计工作考核制度等。
(二)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主要包括:
1. 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
2. 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3. 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重点检查粮食经营台账、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粮食收购、销售、库存等数据是否准确;粮食产业经济、人才队伍以及粮食仓储基础设施数据是否符合实际;
4. 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参加统计业务培训等情况。
(三)2017年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三、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12月31日
四、督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
11月25日前,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涉粮企业分别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自查工作报告,留存备查。自查期间,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辖区内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其及时纠正自查发现的问题。
(二)随机抽查
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实施随机抽查。省粮食局将按照随机原则,组织人员对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自查报告进行督查核实,对自查工作走过场、问题整改不落实、自查后仍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涉粮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三)局领导带队分片督查
结合省局领导秋粮收购分片督查,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列入督查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已列入年度粮食工作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各地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专项工作检查领导小组,压实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领会《规定》的主要内容,明确统计督察的指导思想、机制、对象、重点、内容、方式、程序、作用和纪律,聚集工作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要克服当前基层粮食部门统计力量单薄、经费不足、人员变动频繁的弱项,结合当前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注重到统计工作问题多、推动难度大的地区和企业进行检查,深入查找原因,研究提出对策,进一步压实统计工作责任。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工作走过场、问题整改不落实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涉粮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问责处理。属于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开展不力的,将按照年度目标考核的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并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属涉粮企业不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按规定在政府网站公开。
(四)及时汇总上报。12月31日前,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粮食局正式报送《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督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针对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结果、问题整改情况和成效等。
安徽省粮食局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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