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六号)

来源: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10-16 点击:857

发布单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9-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
实施日期: 2018-09-1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18日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1994年6月4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1992年2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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