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复制推广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经验的复函(内食药监法函〔2018〕274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9-25 点击:1275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9-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法函〔2018〕27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自治区商务厅:

  按照你厅《关于征求复制推广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经验的函》(内商服贸函〔2018〕949号)要求,我局进行认真梳理核对,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我局复制推广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熟做法,制定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在我区符合条件的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6个国家级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试点。

  对涉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8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具体内容分为:第一类直接取消审批事项2项(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第二类审批改为备案事项1项(50平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第三类全面被告知承诺制事项2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核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第四类强化市场准入监管事项13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生产许可、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除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与放管市场主体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管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专此致函。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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