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组装自煮火锅类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生产〔2017〕97号)

来源: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9-04 点击:4298

发布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1-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渝食药监食生产〔2017〕9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各片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近期,部分企业咨询自煮火锅及类似包装的食品办理生产许可事宜。经研究,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一家企业将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进行简单的组合包装后,作为一个销售单元进行销售,若组合包装的所有食品均为外购,不涉及对食品本身的生产加工,则不属于食品生产活动,无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若生产其中的部分或全部食品,且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则应按照相应产品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企业的上述包装行为,必须保持内含食品的原有状态(即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不得对其原包装进行拆分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改变。

  三、经上述组合包装形成的最终销售单元若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其标签标识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要求。

  四、企业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所采购原料(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自热包等其它非食品原料)来源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对其组合包装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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