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7-13 点击:1007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有关第三方机构:
为迎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的意见》和新修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经研究,决定开展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行动暨餐饮单位示范创建和提档升级行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巩固现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本市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2018年9月底前,每区创建量化分级良好以上且符合“放心餐厅”标准(中型以上公共餐饮单位)的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店300家以上(浦东新区600家以上),示范店比例80%以上的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10个以上(浦东新区20个以上)。2018年年底前,力争80%以上的大型饭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团体膳食外卖等餐饮单位量化分级达到良好以上,大型饭店符合“放心餐厅”标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符合“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要求。
二、工作内容与实施步骤
(一)确定名单
区市场监管局确定开展创建工作的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应当首选知名度高、商户集中、旅游景点等地区和商厦,选择的大型饭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团体膳食外卖企业应当以2017年年度量化分级等级A级以下的餐饮单位为主。
(二)检查指导
有关第三方机构受市食药监局委托,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培训(每家单位1-2次),并按照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要求和“放心餐厅”标准,对相关餐饮单位开展检查和指导(一般为2次)。检查指导有关情况,按要求向市食药监局和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三)督促整改
对于第三方机构检查发现和报告的问题,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督促相关餐饮单位及时整改。存在许可证过期、超范围经营、使用非食用物质、过期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要求餐饮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停止食品经营活动。
(四)公示颁证
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和示范店在现场、网站、报刊等进行公示。符合“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要求的餐饮单位,由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在网站公示,并发给“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达标证书。
(五)长效管理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做好相关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管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三年内开展相关餐饮单位的复查并报告市、区监管部门。餐饮单位不再符合相关要求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取消有关称号并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守住城市食品安全底线,服务上海“四个品牌”建设,推进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开展餐饮单位示范创建和提档升级工作,以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为契机,聚焦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升全市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水平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提升市民食品安全获得感与满意度。
(二)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监督促指导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本区特点制定工作方案。收到本通知后,各区应及时与有关第三方机构联系(见附件1),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技术优势,形成监管部门主导、第三方机构配合的有效工作机制。
(三)关注问题整改,注重管理提升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要以提升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为重点,关注和督促餐饮单位积极整改发现的问题,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指导餐饮单位逐步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从根本上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市食药监局将组织执法总队和有关机构开展工作质量抽查评估。
(四)加强沟通联系,做好信息报送
请各区于7月16日前将拟创建示范街的基本信息按附件2格式报至spjcc@smda.gov.cn,并定期报送示范创建和提档升级行动开展情况(具体报送方式另行通知)。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市食药监局食品餐饮处联系,联系人:胡鹏:23118180,张磊:23118177。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0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