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7-12 点击:116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强化食品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7月25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反馈。
联 系 人:徐姝迪姜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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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指导和检查全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地州市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实施辖区内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确定最终风险等级。
第八条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 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 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 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十条地州市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经营者年度监督管理记录,调整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对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经营资质、经营过程控制、食品贮存等情况。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考虑经营资质、从业人员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情况。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二条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根据《食品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经营者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评定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可以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检查项目进行评定,逐项计分,累加确定;或者按照《食品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动静态风险表》,见附件2)进行全项目现场打分评定,确定食品经营者的动态风险分值,并将食品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初次评定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组织监管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按照《动态风险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评定新设立的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应当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以下简称为《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3)。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
鼓励地州市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地州市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自治区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被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属实2次(含)以上,或者通过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发现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八)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三)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风险等级是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的重要依据,高风险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频次应高于较低风险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A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B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C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D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
第二十三条地州市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列出风险问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品种,作为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重点,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和隐患,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四条地州市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分类,可以建立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的分类系统及数据平台,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经营风险分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食品经营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严格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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