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餐通〔2018〕72号)

来源: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5-30 点击:1814

发布单位: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5-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食药监餐通〔2018〕7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督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人员管理。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环境卫生知识的培训;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整改,并保留相关记录。

  (二)食品加工处理区要求。墙面应无破损、无脱落、无霉斑、无积垢和灰尘积聚、无害虫隐匿。地面应平整、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设备应配有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如纱窗、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通风设备、洗手设备,并维持设施设备的清洁与正常运行。专间应配备相应温度控制设备,保证操作间温度满足食品加工需要。

  (三)就餐区域要求。地面应清洁、无积垢。桌面、台布、毛巾等应保持干净卫生。区域内无苍蝇、蟑螂、老鼠等病媒生物出现。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不得外溢出存放容器,并及时清理。

  (四)卫生间要求。卫生间应设置洗手设备,并配备符合产品标准的洗手液,擦手纸或干手器等干手设备。卫生间应保持良好通风,应定期清扫、检查,并做好清扫及检查记录。

  (五)工用具要求。贮存、盛放、加工和包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用具,应当安全、无害、清洁。尽量减少塑料容器的使用,防止塑化剂迁移。鼓励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质的容器、工具和用具。

  二、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规范清洗、消毒、保洁流程。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一)自行清洗消毒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分别设有清洗、消毒和冲洗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用途,并定期清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使用消毒剂时应严格按照消毒剂产品说明书标明的要求配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毒剂残留。

  二是采用物理方式消毒的,应配备相应的消毒设备,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运转情况,保证压力、温度达到相关要求;采用煮沸、蒸汽等热力消毒方式的,应加热到100℃并保持10分钟以上。

  三是应配备有明显标识的密闭保洁柜用于存放已消毒的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维护、保持洁净。

  四是倡导使用热力消毒方式消毒餐饮具。

  (二)委托清洗消毒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与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义务。

  二是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凡是不具备或达不到餐饮具清洗消毒条件的小餐饮单位,一律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三、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监管工作永远在路上,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以上工作内容列入2018年餐饮服务监管重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安排部署、每项工作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切实抓出工作成效。结合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各地适当增加餐饮具清洗消毒的抽检批次。对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整改,并依法严肃查处。及时将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二是问题导向,及时督导,加强督查。根据我省监管工作实际,县区和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属地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等各项工作任务,省和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督导检查的职责。要求市州局加强对县区局的督导检查,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督促整改。省局餐饮服务监管处和省食品药品监督所组成督查小组(督查小组人员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以实地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的方式进行暗访,看各地开展工作情况,暗访结果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是加强宣传,认真总结、及时上报。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方式,提高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规范操作,守法经营,落实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进社区、进校园活动,采取展板、广播等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向群众和广大师生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和师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消费维权意识。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作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请各地于2018年11月26日前上报工作完成情况总结。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9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