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关于本市恢复活禽交易的通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流〔2018〕82号)

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5-09 点击:1393

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5-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食药监食流〔2018〕8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

  近日,市商务委员会印发了《市商务委关于本市恢复活禽交易的通知》(沪商运行〔2018〕123号),通知明确5月1日起本市恢复活禽交易,要求各相关单位确保恢复活禽交易工作顺利开展及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辖区活禽经营监管实际,认真落实相关工作,维护本市食品安全。

  一要加强对活禽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与辖区农业、商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针对活禽消费量大、风险高等特点,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以及来源不明的活禽的行为,依法查处取缔非法交易。强化行刑衔接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要督促市场方和活禽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市场方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入场活禽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活禽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入场销售活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落实活禽销售追溯制度等。督促活禽销售者建立活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和销售活禽,查验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活禽。

  三要强化冷鲜鸡监管、引导市民转变消费观念。监督超市卖场按照《冷鲜鸡生产经营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落实禽类产品贮存、销售的温控。宣传引导市民转变既有消费观念,逐步过渡到消费冷鲜禽。

  附件:《市商务委关于本市恢复活禽交易的通知》(沪商运行〔2018〕12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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