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的通知(吉牧药发〔2018〕128号)

来源: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5-04 点击:1432

发布单位: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5-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吉牧药发〔2018〕12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为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保证减量化行动在我省顺利开展,省局组织制定了《吉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见附件),在长春地区确定了3家养殖场作为2018年吉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8年5月2日

  (联系人:李英春 联系电话:0431-88906641 电子邮箱: 1059858695@qq.com)

  附件

  吉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围绕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全面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养殖业绿色发展。依据2018年中央1号文件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有关精神,为深入推进养殖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3年时间,实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推广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减少使用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全省兽用抗菌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兽药残留和动物细菌耐药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具体目标。

  2018-2021年,以蛋鸡、肉鸡、生猪、奶牛、肉牛、肉羊等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每年组织不少于3家规模养殖场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养殖场,纳入吉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名录并报农业农村部同步进行发布。

  二、工作内容

  参加吉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的养殖场重点实施以下内容:

  (一)规范合理使用兽用抗菌药。配备兽医技术人员,设立养殖场药库(房),建立并落实兽药出入库、使用管理、岗位责任、“四项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做好养殖用药档案记录管理。加强养殖相关人员和兽医技术人员培训,相关人员对兽用抗菌药有正确使用态度、了解使用方式,做到按照国家兽药使用安全规定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

  (二)科学审慎使用兽用抗菌药。树立科学审慎使用兽用抗菌药理念,建立并实施科学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对兽用抗菌药物实施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实施联合用药,能用一种抗菌药治疗的,绝不同时使用多种抗菌药。能用一般级别抗菌药治疗的,绝不盲目使用更高级别的抗菌药。

  (三)减少使用促生长类兽用抗菌药。加强养殖条件、种苗选择和动物疫病防控管理,提高健康养殖水平,积极探索使用兽用抗菌药替代品,逐步减少促生长兽用抗菌药使用品种和使用量。

  (四)实施兽药使用追溯。开展兽药使用追溯工作,参加兽药使用追溯试点,反馈兽药使用及药效情况。制定并执行本养殖场兽用抗菌药减量实施计划。

  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成效评价方案和标准农业农村部另行发布。

  三、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组织协调工作。省局负责全省参加试点工作养殖场的报名、初审、推荐、监管和成效评价工作,参加试点工作养殖场所在地市、县两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省局完成。吉林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会同吉林省动物保健品协会负责组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开展试点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试点工作成效评价,并推介达标养殖场。

  (二)报名遴选。

  符合吉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要求(附录1)的商品畜禽养殖场,采取自愿原则报名申请参加吉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填写吉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表(附录2)。报名审查工作采取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省局审定上报步骤实施。

  对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加试点工作的养殖场,由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养殖场的报名表及相关资料(纸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局,省局将《吉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推荐名单汇总表》(附录3)和养殖场报名材料等原始资料,统一备案并报送农业农村部兽医局。

  (三)进度安排。

  1.启动实施第一批试点工作。2018年5月4日前,省局组织完成全省参加试点工作的养殖场初审和推荐工作;5月中旬前,农业农村部确定并下发参加试点工作的养殖场名单,组织召开试点工作启动仪式;6月底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完成试点工作成效评价方案和标准制定工作。全年各地及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

  2.启动实施第二批试点工作。2019年,省局配合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第二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并对第一批试点养殖场开展试点成效评定推介工作,发布第一批吉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推介名单。全年各地及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宣传推广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

  3.启动实施第三批试点工作。2020年,省局配合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第三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并对第二批试点养殖场开展试点成效评定推介工作,发布第二批吉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推介名单。全年各地及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宣传推广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

  4.总结推广减量化模式。2021年,省局配合农业农村部组织对第三批试点养殖场开展试点成效评定推介工作,发布第三批吉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推介名单,并全面总结全省试点行动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在全省全面推动建立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局成立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小组,并组建技术专家组。各地及参加单位要高度重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大对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养殖场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养殖主体自愿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促进重点县域、养殖集团整体开展减量化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对发布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省局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市、县两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日常监管活动,对不符合评定推介标准或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出现因使用兽用抗菌药引发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省局提请农业农村部同步撤销其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称号。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组织各种力量开展健康养殖和安全用药培训,为养殖场顺利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提供技术支持。注重总结宣传达标养殖场成效以及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引导其他养殖主体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工作,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五)严明工作纪律。各市(州)、县(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及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农业农村部以及省局有关要求,在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成效评价工作中,不得向养殖场借机收费、变相收费;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损害验收公平、公正的行为。对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严肃查处。

  各市(州)、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组织制定本级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积极配合省局和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为全省全面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附录:1.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要求

  2.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表

  3.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推荐名单汇总表

  附录1

  吉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要求

  一、报名条件

  (一)资质条件方面。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养殖场,可自愿报名参加减量化试点行动。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兽医技术人员,配备相对固定的执业兽医师。

  3.从事蛋鸡、肉鸡、肉鸭、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肉兔、奶山羊等商品代畜禽养殖。

  4.产蛋鸡存栏10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30万只以上;肉鸭年出栏10万只以上;生猪年出栏10万头以上;成母奶牛存栏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1万只以上;奶山羊存栏 1000只以上。

  5.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未发生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6.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

  (二)防疫管理。

  1.饲料、兽药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分类分开储藏,设施设备完善,储藏标识清晰。

  2.场区入口有车辆、人员消毒池,生产区入口有更衣消毒室。

  3.具有一定功能的兽医室。

  (三)管理制度与记录。

  1.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制度执行的完整记录。

  2.具有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包括生产、消毒、免疫、抗体监测、解剖、无害化处理、预防和治疗使用兽药等记录)。

  3.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具有饲料使用的连续记录。无论是自配或外购饲料须提供不同饲养阶段所用饲料的营养成分表。其中应有促生长剂(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商品饲料)等相关品种的名称和使用量的记录。

  4.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具有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和兽用处方药使用记录。

  二、资料清单

  (一)养殖场基本信息(表一)、报名信息(表二)一式2份;

  (二)有效的《养殖场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许可经营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四)养殖场2016年、2017年兽用抗菌药(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基本情况,包括使用品种、来源、数量(制剂换算为原料药重量,单位为公斤);

  (五)养殖场2016年、2017年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微生态制剂、兽用疫苗、中兽药等产品)使用情况,包括使用品种、来源、数量;

  (六)养殖场未来5年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的目标和兽药使用管理计划。

  附录2

  吉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表

  单位名称(盖章):

  报名领域:

  A.蛋鸡; B.肉鸡; C.肉鸭;D.生猪; E.奶牛;

  F.肉牛; G.肉羊; H.肉兔;I.奶山羊

  请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在“报名领域”栏中。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印制

  填 表 说 明

  1.报名养殖场基本情况: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养殖场经济性质栏:请从“国有”、“民营”两种性质中选一项打“√”。国有及国有控股为国有企业,外资及外资控股之外的企业,均视为民营企业。

  2.报名养殖场的《报名表》封面须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养殖场名称、公章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名称一致。

  3.联系人:是报名养殖场指定的联系人。

  4.生产的产品栏:指养殖场生产的主要产品。

  5.指标栏:包括存(出)栏量、淘汰率、生产数量、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员工总数等。所有指标均按养殖场财务报表的数据填报。

  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包括养殖场的所有收入,即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的收入。最好以合法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上市公司当年的年报资料为准。

  6.产品名称:指养殖场主营业务产品,如:鸡蛋、牛奶等。

  7.存栏指年末所养殖畜种的存栏数量;出栏指年度内所养殖畜种合计的出栏数量。

  8.淘汰率是年度内淘汰的数量占年度平均数的比例。

  9.生产量是主营产品的年生产总量。

  10.请将所有报名材料按照报名材料目录,用A4 纸装订成册,并标明顺序页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包括:养殖场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其他相关证书复印件等。

  11.报名养殖场须郑重承诺:对此次填写的报名材料内容真实性和数据准确性承担责任,承诺尊重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及试点成效评价工作和评价结果。

  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表一:

  养殖场基本情况

养殖场名称
 
经济性质
国有(      )
民营(      )
畜牧生产经营单位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职 务(部门)
电话(加区号)
手机号码
主要负责人
 
 
 
 
活动联系人
 
 
 
 
数据填报联系人
 
 
 
 
养殖品种
 
生产模式
自养(      )   公司+农户(      )
生产的产品
 
 
养殖场简介
 
(包括养殖场概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生物安全控制措施和水平、兽药使用管理制度措施和安全用药水平等情况)
 
 
 
项目
存(出)栏(头、只)
淘汰率(%)
产品名称
生产数量(头、吨)
营业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2017年
 
 
 
 
 
 
 
项目
兽用抗菌药使用量(公斤)
平均每头(只)畜禽兽药(含疫苗)费用(元/头、只)
饲料来源(含药物饲料)
A自配;B购买核心料;C购买浓缩料;D购买全价料
员工总数(人)
兽医
数量
(人)
治疗用
促生
长用
2016年
 
 
 
 
 
 
2017年
 
 
 
 
 
 
 
 
法人代表(签字):
 
 
 
报名养殖场(盖章)
                      
                     年      
 
 
养殖场声明:           郑重承诺向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指标数据属实,我养殖场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备注      1.兽用抗菌药使用量栏目为全年使用制剂数量,换算为原料药的重量。

  2.饲料来源(含药物饲料)可多项选择并附详细情况介绍。

  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表二:

  养殖场报名信息审核情况

养殖场名称
 
法人代表
 
资质方面
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
 
A是
B否
注册时间达5年以上
A是 B否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养殖场
A是
B否
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A是   B否
2017年末员工总数
员工总数     人。其中具有兽医技术人员      
有兽医技术人员,有相对固定的执业兽医师指导用药
A是  B否
是哪种商品代养殖 A.蛋鸡; B.肉鸡;C.肉鸭; D.生猪;E.奶牛;F.肉牛; G.肉羊; H.肉兔;I.奶山羊。
年存
(出)
栏数量
(         
头或只
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A是
B否
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A是
B否
三年内无重大疫病发生
A是
B否
本养殖场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
A是
B否
设施设备
饲料、兽药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是否分类分开储藏
 
A是
B否
饲料、兽药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储藏设施设备是否完善
A是
B否
饲料、兽药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储藏标识是否清晰
 
A是
B否
场区入口是否有车辆、人员消毒池
A是
B否
生产区入口是否有更衣消毒室
A是
B否
具有一定功能的兽医室
 
A是
B否
环保要求
养殖场清粪方式
A机械
B人工
是否有固定、足够容量与处理方式配套粪污贮存设施
A是
B否
粪便、污水等处理正常运行,能够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无害化或排放要求的
A是
B否
对污水、粪便处理设施运行及效果进行定期监测且有监测记录
A是
B否
管理制度与记录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A是
B否
具有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
A是
B否
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
A是
B否
是否有生产、消毒、免疫、抗体监测、解剖、无害化处理、预防和治疗用药方案的记录。(在右栏中填写有记录项)
填写有记录项为:
所用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A是
B否
具有饲料使用的连续记录
A是
B否
无论是自配或外购饲料须提供不同饲养阶段所用饲料的营养成分表;促生长剂等相关品种的名称和使用量的记录
A是
B否
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等,具有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
 
A是
B否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备注:此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推荐审查意见方为有效;养殖场的相关资质证明,提供扫描件。
附录3
吉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养殖场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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