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05-03 点击:1618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规范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规范》。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福建省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因使用农药后,农作物生长、产量和质量等出现不良状况,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农作物农药药害处置实行分级管理。
农作物药害面积1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农作物药害面积1000亩(含1000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由事发地所辖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农作物药害面积1000亩以下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由事发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对跨县、市的药害鉴定,可由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可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农学、植物保护、农药和土肥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在农业科研、教学、管理、推广等机构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派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由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邀请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专家参加。专家组成员应为单数,不少于3人,确定其中一名为组长。
第六条 专家组的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现场勘验、农药试验、农药检测结果等进行分析评估,出具鉴定意见;
(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农药药害鉴定有关的咨询;
(三)不得私自泄露与鉴定结论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与当事各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鉴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申请人认为专家组成员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退出鉴定。
第八条 农药药害鉴定由申请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涉及的当事人情况;
(二)农药产品、标签、农药使用说明;
(三)农作物品种、种植时间、生育期;
(四)施药地点、时间、用量、方法和用药期天气等情况。
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核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申请人理由:
(一)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鉴定的农作物生长期已错过农药药害症状表现期,无法进行鉴定;
(二)受当前技术水平限制,无法进行鉴定;
(三)没有提供农药产品和标签;
(四)有确凿理由判定不是由农药药害所引起;
(五)其他无法受理的情形。
符合条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鉴定。
第十条 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由于任何一方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责任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后果。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药药害鉴定时,应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农药药害鉴定:
(一)申请人拒绝到场;
(二)需鉴定的现场已不具备鉴定条件;
(三)因其他因素使鉴定工作无法开展。
第十三条 专家组做出鉴定意见,应以专家组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鉴定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制作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鉴定异议申诉时限。
第十五条 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鉴定事由、受理鉴定日期;
(二)鉴定的依据;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鉴定意见(是否药害,药害程度及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鉴定书有异议的,应于收到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书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