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更新时间:2018-04-24 点击:1699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农牧林业水务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科学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2018年兽医工作要点,我厅组织制定了《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8年4月12日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自治区除了完成国家监测任务以外,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小反刍兽疫、包虫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牛结核病、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狂犬病等优先防治病种和非洲猪瘟、疯牛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蓝舌病等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全面掌握病原分布和流行趋势,有效评估免疫效果和动物疫情,掌握疫情动态,科学研判防控形势,开展预警预报工作,为科学防控提供技术支持。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等优先防治病种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自治区设立固定监测点,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新城疫等动物疫病的定点监测工作(定点监测方案另行下发)。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要重点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等优先防治病种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强化外来动物疫病、新发病监测预警和风险分析评估。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时,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部第898号公告等法规规章规定,取得许可。
二、基本原则
(一)自治区与盟市旗县监测相结合。本计划由自治区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各地要根据本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二)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根据上年或当前周边地区动物疫情流行情况、疫情特点、风险因素,设置主动监测点,按照统一要求加强重点疫病监测;发现疑似疫情或不明原因死亡动物时要及时开展诊断与监测,并规范报告动物疫情,提高疫情报告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重点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病原学监测,及时掌握病原分布,分析和把握流行趋势;适时开展免疫抗体和感染抗体监测,评估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效果和感染情况。
(四)定点监测与集中监测相结合。自治区、盟市、旗县分别根据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固定监测点和流行病学调查点,实行“定人、定时、定点、定量、定性”的持续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后,分别开展一次集中监测工作。
(五)专项调查与紧急调查相结合。各地要开展专项流行病学调查,持续监视动物养殖、流通、屠宰加工环节的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基本流行病学信息,定期分析动物疫病发生与流行风险;对疑似或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病要及时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在疫病监测中发现阳性样品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在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开展针对性监测(诊断),进行风险评估处置。
(七)监测净化与评估管理相结合。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特别是种畜禽场疫病监测力度,鼓励、支持并引导具备条件的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工作,对相关养殖企业开展相关评估分析。
三、任务分工
(一)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制定、修订年度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组织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实施的检查和考核。
(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各地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全区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数据,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与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春秋集中免疫监测和重点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及畜禽交易市场监测,配合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单位,积极开展专项调查、采样、送检工作。
(三)盟市、旗县(市、区)农牧业局依据自治区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结合当地实际,负责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务必于2018年5月1日前上报自治区兽医局,同时抄送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盟市、旗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完成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任务,及时汇总分析上报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数据。
(五)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做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及监测结果报告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开展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信息的分析评估,总结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分析疫情形势,按时规范报送动物疫病监测信息。
(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月底前将当月监测结果通过中国兽医网云平台“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月报-动物卫生监测信息系统”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盟市、旗县上报的“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月报” 和“动物疫情信息月报”的审核填报工作;每半年一次将监测分析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分别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每月、每季度向自治区兽医局报送全区动物疫情信息和疫病监测分析报告;
(二)各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底前通过中国兽医网云平台“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月报-动物卫生监测信息系统”,完成当月旗县上报的“动物疫情信息月报”、“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月报”的审核和本级当月“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月报”的填报工作;于2018年7月5日前和2019年1月5日前,将上半年、全年动物疫情信息和疫病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分别报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通过中国兽医网云平台“全国动物疫病防控与动物卫生监督云平台”,负责审核报送本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生物药品厂等兽医实验室2018年度相关信息。
(三)各旗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底前,通过中国兽医网云平台“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月报-动物卫生监测信息系统”,完成当月“动物疫情信息月报”和“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月报”的填报工作。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将2018年度兽医实验室相关信息通过中国兽医网云平台“全国动物疫病防控与动物卫生监督云平台”报送。
(四)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每月20日前将上月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临床监视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定期将畜牧业生产、屠宰加工、畜禽价格、动物免疫情况等流行病学信息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于2018年7月5日前和2019年1月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总结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将2018年度相关信息通过中国兽医网云平台“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考核评价管理系统”报送。
(五)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紧急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并在解除封锁后,将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评估报告,以及自治区专家组审核意见报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六)对需要快报的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各地要以快报形式报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并通过中国兽医网云平台“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月报-动物卫生监测信息系统”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派人或以邮寄方式将阳性样品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对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保障措施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将根据各地对本计划的执行情况,特别是疫情或监测阳性结果上报和样品送检情况,结合“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评价,并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相关奖补机制。
自治区级监测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各盟市、旗县监测计划所需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农牧业局应做好监测经费预算,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相应经费,拨付实施单位。
附件:1.动物流感监测方案
2.口蹄疫监测方案
3.东部五盟市免疫无口蹄疫区监测方案
4.布病监测方案
5.小反刍兽疫监测方案
6.包虫病监测方案
7.牛结核病监测方案
8.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方案
9.猪瘟监测方案
10.新城疫监测方案
11.马传贫、马鼻疽监测方案
12.狂犬病监测方案
13.非洲猪瘟监测方案
14.疯牛病、羊痒病监测方案
15.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监测方案
16.蓝舌病8型(欧洲8 型)监测方案
17.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18.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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