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3-02 点击:1405

发布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3-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公布,第186号修订)规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2017年,省局按照省政府部署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时发现,部分规范性文件已过有效期但仍在适用。为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防范因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等引发行政诉讼或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省局决定对全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是2018年3月1日前由省局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现行行政性文件,其形式主要体现为“办法”“规定”“规范”“意见”“细则”“方案”等。涉及人事、财务、监察、审计、宣传教育等事项的内部工作制度、工作方案以及技术操作规程的文件不在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握清理标准,立足于从源头上消除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制约监管执法、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为高标准推进依法行政、高质量推动食品药品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各承办处室、单位要对职能范围内履行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比照清理标准对每份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三、清理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或者失效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4.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1.已过适用期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3.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4.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5.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有效的。

  (四)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仍然适用的,或者不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继续有效。

  四、清理步骤

  3月31日前,各相关处室或单位收集本处室或单位制定或实施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并逐件研究后,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清理意见和理由,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并盖好印章后交法监处审核。

  4月30日前,法监处汇总、审核各处室和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编制省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失效和废止的全部规范性文件),报请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落实。《行政复议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省局就曾发生过因规范性文件超过有效期而被总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各相关处室、单位一定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高度重视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开门清理,确保质量。各相关处室、单位在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质量。

  (三)动态清理,常态长效。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未按规定进行评估并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各相关处室、单位要强化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意识,加强动态清理、修订,确保自身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对本次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各相关处室、单位原则上应于8月底前完成修订、重新发布、备案等工作。对因清理不到位、修订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省局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联系人:郭波,联系电话:88158106。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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