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来源: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3-01 点击:1952

发布单位: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2-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8-03-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农业局,各县(市、区)农业局: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3月27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2月26日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执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处罚依据条款内容

细化标准

处罚额度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

按货值金额的5倍进行处罚,最低罚款不少于一万元。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

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

货值金额七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

处货值金额7倍罚款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十五万元

处货值金额8倍罚款

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

处货值金额9倍罚款

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

处一万元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但涉及多个品种违法的,每增加一个违法品种加处罚款一万元,直至十万元处罚上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违法品种,向上浮动一个处罚额度档次,直至货值金额20倍的处罚上限。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

处二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

处五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元

处七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七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处十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

处五千元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但涉及多个品种违法的,每增加一个违法品种加处罚款五千元,直至五万元处罚上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违法品种,向上浮动一个处罚额度档次,直至货值金额10倍的处罚上限。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

处二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

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处货值金额8倍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

处三千元罚款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

处五千元罚款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

处一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处三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包括无违法所得)

处二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

处五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七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

处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处二十万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但最低罚款不得少于三千元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个违法品种

处二千元罚款

 

2至3个违法品种

处五千元罚款

4至5个违法品种

处一万元罚款

5个以上违法品种

处二万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侵占、破坏或非法采集的种质资源数量不多且可以恢复

处五千元罚款

 

侵占、破坏或非法采集数量较多或者破坏后较难恢复

处三万元罚款

侵占、破坏或非法采集数量巨大或者破坏后无法恢复

处五万元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假行为轻微,未对审定工作造成重大影响且未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

处一百万元以上至三百万以下元罚款

 

造假行为较重,已对审定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

处三百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造成疫病扩散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疫病扩散

处二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本裁量标准适用说明:
一、应用本裁量标准,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的其它应当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的实施;
二、在应用本裁量标准过程中,如涉案主体或案情符合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向上浮动一个处罚额度档次量罚(但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标准):
(一)连续2年内累计2次以上(含2次)违反种子法规定被立案查处的;
(二)违法行为给农民或者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本裁量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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