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3-01 点击:1952
各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农业局,各县(市、区)农业局: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3月27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2月26日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执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处罚依据条款内容 |
细化标准 |
处罚额度 |
备 注 |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 |
按货值金额的5倍进行处罚,最低罚款不少于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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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 |
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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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七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 |
处货值金额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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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十五万元 |
处货值金额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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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 |
处货值金额9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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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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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 |
处一万元罚款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但涉及多个品种违法的,每增加一个违法品种加处罚款一万元,直至十万元处罚上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违法品种,向上浮动一个处罚额度档次,直至货值金额20倍的处罚上限。 |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 |
处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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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 |
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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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元 |
处七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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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七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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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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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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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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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 |
处五千元罚款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但涉及多个品种违法的,每增加一个违法品种加处罚款五千元,直至五万元处罚上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违法品种,向上浮动一个处罚额度档次,直至货值金额10倍的处罚上限。 |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 |
处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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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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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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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 |
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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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处货值金额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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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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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 |
处三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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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 |
处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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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 |
处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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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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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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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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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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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包括无违法所得) |
处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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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 |
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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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七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 |
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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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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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
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但最低罚款不得少于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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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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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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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个违法品种 |
处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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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3个违法品种 |
处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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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至5个违法品种 |
处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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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以上违法品种 |
处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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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侵占、破坏或非法采集的种质资源数量不多且可以恢复 |
处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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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破坏或非法采集数量较多或者破坏后较难恢复 |
处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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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破坏或非法采集数量巨大或者破坏后无法恢复 |
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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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造假行为轻微,未对审定工作造成重大影响且未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 |
处一百万元以上至三百万以下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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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行为较重,已对审定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 |
处三百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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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疫病扩散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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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疫病扩散 |
处二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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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量标准适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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