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函

来源: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1-30 点击:1421

发布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1-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和加强保健食品持证经营管理工作,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1月26日-1月31日

  电 话:0571-88903349

  传 真:0571-88903254

  邮 箱:150502393@qq.com

  地 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 邮编:31001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6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和加强保健食品持证经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应包含“保健食品销售”。凡销售保健食品的,均应申请包含“保健食品销售”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小食杂店、小餐饮店也可以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

  二、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在许可证到期后要从事保健食品销售活动的,应重新申领并取得含“保健食品销售”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做到持证合法经营。

  三、对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无“保健食品销售”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者,要从事保健食品销售活动的,应按规定办理新增保健食品销售许可事项变更后,方可销售保健食品。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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