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9号)

更新时间:2017-07-11 点击:4237

发布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7-07
失效/废止日期: 2019-08-06
发布文号:2017年第39号
实施日期: 2017-08-06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7日

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是指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等因素,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合理划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具体工作,确定本级监管企业的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分级档案。

    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风险分级管理事权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

    第二章风险分级

    第六条划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应当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食品类别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第七条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A级风险:分值为0-30(含)分;

    B级风险:分值为30-45(含)分;

    C级风险:分值为45-60(含)分;

    D级风险:分值为60分以上。

    第九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或当年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可以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评定应用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动态调整,每年年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及时录入综合业务平台,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章评定要求

    第十二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评价表》(附件1),进行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评价,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分值。

    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多种类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分值。

    第十三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动态风险因素评价,应当考虑企业资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情况;特殊食品还应当考虑产品配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食品添加剂还应当考虑生产原料和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等情况。

    第十四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分值时,可以结合对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也可进入现场按照《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评价表》(附件2)确定。《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评价表》中检查项目分为重点项和一般项,重点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风险等级不得划分为A级。

    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根据《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评价表》逐项计分,确定食品生产企业的动态风险分值。

    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进行现场评价时,应按照《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评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做出评价,并将食品生产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现场评价时,应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风险分级结果评定的内部程序,依据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分值与动态风险因素分值之和,确定食品生产企业基础风险等级。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对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3)。

    第十六条对新开办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其静态风险分值确定风险等级,并在企业取得合法资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乳制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初次评定风险等级原则上为D级,一年后可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发现企业存在违法情形应当先行立案查处,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处罚结果确定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规范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体系认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

    (三)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质量安全奖励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企业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规范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第二十一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发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问责。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档案,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合理确定企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频次的确定,原则上A级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1次;B级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1-2次;C级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2-3次;D级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3-4次。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内容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具体实施监管的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结果,汇总分析食品生产风险信息,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时排查、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四川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与本规范有不符之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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