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场监管科[2017]11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7-04-01 点击:950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7-03-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市场监管科[2017]1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工作,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1日

  关于贯彻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工作方案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规范食品检验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药监科〔2016〕170号,以下简称《规范》)和《关于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20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是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配套文件之一,各级食品检验机构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规范》内容,严格贯彻实施。

  二、工作要求

  (一)开展自查工作

  即日起,各级食品检验机构主动开展食品检验工作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各级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确保将《规范》各项要求执行到位。

  (二)强化督促指导

  1.各相关部门依(《规范》)职责要求,强化《规范》落实。委科技交流处加强《规范》实施工作的牵头指导,组织对《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2. 按照国抽、市抽、区抽的工作职责,由委食品综合处和科技交流处组织协调各食品相关处室及部门开展承担委托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做好自查工作,不断提高其检验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

  委科技交流处牵头组织由委相关处室和食品机构管理专家组成的督查组,严格对照《规范》要求,针对抽(采)样和样品管理、检验、结果报告、质量管理等关键环节,以公正诚信检验、实验室安全控制、样品管理处置、检验方法的使用管理、检验报告管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上报、结果质量控制等为重点,开展食品检验工作监督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规范》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各级食品检验机构对照《规范》要求,开展食品检验工作自查,于4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委科技交流处。委食品各相关处室督促有委托任务的机构做好自查工作。

  (二)委认证处组织开展各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等情况的核查工作,于4月15日前将各机构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委科技交流处。

  (三)委科技交流处于上半年组织各级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规范》培训工作,食品综合处等各食品相关处室、认证处、市食品院协助落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为迎接总局下半年督导检查,委科技交流处于上半年将牵头组织专家组开展监督检查。

  科技交流处联系人:夏春雨 27182110

  食品综合处联系人:张恩逢 23135515

  认证处联系人:沈宇 27182047

  电子邮箱:夏春雨OA(内网),tjscwkjc@163.com(外网)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2017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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