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对泸州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质检总局2006年第8号公告)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000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06-01-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2006年第8号公告
实施日期: 2006-01-2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泸州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泸市府函〔2005〕3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等7个区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

  1. 高粱:按GB8231-1987的规定执行,主要产于泸州本地的糯红高粱,部分来自川南地区的糯红高粱,要求颗粒饱满、糯性强。支链淀粉含量大于70%(绝干样计),占总淀粉量的95%以上;单宁含量介于0.8%至1.2%。

  2. 小麦:按GB1351-1999的规定执行,主要产于泸州本地软质小麦,要求颗粒饱满,无霉烂,无虫蛀,杂质少。粗蛋白含量介于7%至10%;粗脂肪含量介于1.0%至2.5%。

  3. 玉米:按GB1353的规定执行,主要产于泸州地区,要求细腻甘甜,富有粘性。

  大米:按GB1354的规定执行,主要产于泸州地区,要求粘性强。

  4. 酿造用水:按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水源来自于保护区范围内的井水、山泉水和江河水。硬度大于450mg/L,pH值6.5至7.0。

  (二)大曲。

  以泸州软质小麦为主体原料,在保护区范围内在特定的温度条件下制成中高温大曲。

  (三)泸州酒的生产控制。

  决定泸州酒品质的6大关键因素是:老泥窖、原料、大曲药、酿造工艺、酿酒匠人、过程管理。

  泸州酒的主要酿造原料为糯红高粱,辅以部分大米、玉米等,酿造原料经粉碎投入酿酒,按照季节不同,入窖糟醅淀粉含量控制在16%至19%。大曲药用量为投粮的18%至25%。谷壳用量为投粮的17%至23%。粮食与母糟配比,按照季节不同为1∶4至5。酿酒过程的冷却水,要求水温高于80℃,按照季节不同,水用量为投粮的20%至120%。

  (四)浓香型白酒。

  1.工艺要求:糟醅发酵期60天至75天,采用双轮底糟和翻沙发酵质量措施,采取泥窖发酵、续糟配料、混蒸混烧、缓火蒸馏、量质摘酒、分级贮存的工艺酿造。基础酒贮存期2年以上,调味酒贮存期五年以上;经分析、尝评、贮存、勾兑、调味,从原料投入到产品出厂至少在30个月以上。

  2.窖池窖龄:泸州酒酿造的泥窖,必须用泸州城南五渡溪纯黄泥垒制而成。窖龄在20年以上。

  3.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色泽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香气具有浓郁的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口味窖香浓郁、绵甜爽净、香味协调、酒体醇厚、后味长,具有泸型酒的突出风格。

  (2)理化指标:

酒精度

(v/v,%,20℃)

55.0-68.0

40.0-54.0

35.0-39.0

25.0-34.0

总酸

(乙酸计,g/l)

1.10-1.65

0.55-1.20

0.40-1.10

0.40-1.00

总酯(乙酸乙酯计,g/l)

≥3.60

≥2.60

≥2.30

≥1.50

己酸乙酯(g/l)

2.80-4.40

1.80-2.45

1.50-2.00

0.65-1.90

固形物(g/l)

≤0.38

≤0.38

≤0.68

≤0.68

  注:酒精度允许误差为±1.0%(v/v)

  (五)酱香型酒。

  1.工艺要求:采用整粒糯红高粱,破碎率5至10%,高温曲药用量占投粮的85%左右,谷壳用量占投粮的19%以内。2次投粮、8次加曲发酵、7次蒸馏取酒;高温制曲、高温堆积、高温发酵、高温流酒、长期贮存。原酒用陶坛或不锈钢罐贮存3年,再盘勾组合。

  2.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外观无色(或微黄)透明,无悬浮物和沉淀;香气酱香突出,幽雅细腻,空杯留香持久;口味醇厚净爽,回味悠长,具有酱香型白酒的固有风格。

  (2)理化指标:

酒精度

(v/v,%,20℃)

40.0-59.0

25.0-39.0

总酸

(乙酸计,g/l)

≥1.0

≥0.8

总酯

(乙酸乙酯计,g/l)

≥2.50

≥1.20

固形物(g/l)

≤1.00

≤1.00

  注:酒精度允许误差为±1.0%(v/v)

  三、专用标志使用

  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泸州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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