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卫办监督函[2009]828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023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09-09-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09]828号
实施日期: 2009-09-1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农业(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工作,卫生部与农业部共同起草了《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二00九年九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工作,卫生部与农业部就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相关机制和工作程序协商如下: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设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专业工作组负责食品中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标准、检测方法与规程的审查。农业部负责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专业工作组的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专业工作组工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执行。

  二、农药残留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业部提出农药残留标准计划,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统一发布。农业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及检测方法与规程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复审、解释、档案、制(修)订经费的管理等。农业部负责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向国务院指定的负责对外通报和评议工作的部门提供通报所需资料,提出答复评议意见,并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的涉及农药残留的卫生措施提出评议意见。农业部负责组织农药残留专业工作组对标准进行审查形成标准发布稿。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共同发布和废止农药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与规程标准,标准文本注明农业部负责标准制订、归口和解释。农业部制订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标准时,应兼顾加工食品。在工作需要或发生涉及农药残留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卫生部协调组织农业部制订相关农药残留的限量及检测方法并进行风险评估。

  三、兽药残留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业部提出兽药残留标准计划,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统一发布。农业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及检测方法与规程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复查、解释、档案、制(修)订经费的管理等。农业部负责片求意见和对外通报,向国务院指定的负责对外通报和评议工作的部门提供通报所需要的材料,提出答复评议意见,并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的涉及兽药残留的卫生措施提出评议意见。农业部负责组织兽药残留专业工作组对标准进行审查形成标准发布稿。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共同发布和废止兽药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与规程标准,标准文本注明农业部负责标准制订、归口和解释。农业部制订食用农产品兽药残留标准时,应兼顾加工食品,在工作需要或发生涉及兽药残留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卫生部协调组织农业部制订相关兽药残留的限量及检测方法并进行风除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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