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生产许可检验复检流程执行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1297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556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0-12-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0]1297号
实施日期: 2010-12-2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有关工作流程执行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0〕1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生产许可检验及复检问题。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规定,申请人在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当申请人对自行选择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许可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15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可以为初检机构,复检样品采用核查组封存的备份样品。国家标准或其他法规规定不允许复检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生产许可复检申请。

  二、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规定,已设立的食品企业申请变更时,需要经过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审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以同时进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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