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联合公告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联合公告2011年第41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057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1-12-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联合公告2011年第41号
实施日期: 2011-12-0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第9号)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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