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今年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12]3101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720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2-11-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发改办经贸[2012]310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大连市、青岛市人民政府:

  为做好今年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确保今冬明春大中城市蔬菜供应和价格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发改经贸[2011]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冬春蔬菜储备制度是“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保供稳价的重要手段。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从保供应、稳物价、惠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总结去年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储备制度,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政策,确保储备蔬菜调得进、存得好、销得出。

  二、合理确定蔬菜储备规模

  为确保蔬菜储备制度的落实,保障城市居民日常消费与满足应急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要求,各大城市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城区常住人口5-7天的消费量确定蔬菜储备规模。

  三、积极落实扶持资金

  有关市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储备规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承储主体在蔬菜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必要的补偿。

  四、大力支持蔬菜储备设施建设

  地方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大对蔬菜储备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承担政府蔬菜储备任务的仓储设施,国家有关部门也将结合相关专项对冬春蔬菜储备设施建设进行重点扶持。

  五、及时开展收储工作

  现已进入秋季大路菜上市时期,为避免因集中上市导致价格过度下跌和保证冬春储备调控的需要,各地应尽快开展收储工作,及时选择有实力的承储企业,签订协议,充实蔬菜储备规模,保证储备蔬菜的质量,完善储备机制,确保在急需时能发挥对市场的调控作用。除落实政府储备外,各地也要鼓励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生产大户就地窖藏,以及具有一定消费规模的机关、学校和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自建储备。

  六、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省级政府要加强对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相关部门也将组成专题督查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查,保证北方大城市今冬明春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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