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重点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粤环发〔2023〕1号)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更新时间:2023-02-02 点击:91

发布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 2023-02-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粤环发〔2023〕1号
实施日期: 2023-02-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进一步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相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在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地区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区域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韶关市仁化县、曲江区、翁源县铁龙镇,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阳江市阳春市马水镇。

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韶关市乐昌市,清远市清城区、英德市、连州市和阳山县。

二、执行行业及内容

(一)铅锌矿采选、铅锌冶炼行业水污染物中的总镉、总砷、总铅、总汞、总铬、总锌、总镍,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

(二)铜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铜冶炼、镍钴冶炼行业水污染物中的总镉、总砷、总铅、总汞、总锌、总镍、总钴,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及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

(三)无机化学工业水污染物中的总镉、总砷、总铅、总汞、总锌、总镍,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时间

(一)新建企业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执行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位于上述区域内的排放口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上述区域内现有铅锌矿采选、铜矿采选、镍钴矿采选企业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20年3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铅锌冶炼、铜冶炼、镍钴冶炼和无机化学工业企业,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继续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粤环发〔2020〕2号)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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