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01-18 点击:65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厨房或者参观通道等形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接受消费者监督。”,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建设工作,提升我省“明厨亮灶”建设工作成效,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省市场监管局对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厨亮灶”建设规范的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厨亮灶”建设规范的指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食监二〔2018〕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修订本指引。
三、修订内容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指引》施行5年来,各地“明厨亮灶”建设情况及“明厨亮灶”建设形式的升级迭代,对《指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增加了互联网式“明厨亮灶”的形式;二是修改视频监控式设备要求的表述,对具体硬件不再作详细要求,仅作能满足工作目的的要求;三是调整部分建设推荐的方式;四是合理缺项增加一项内容,“使用洗碗机进行清洗消毒”的情形可以免于公开;五是删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示栏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信息”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的内容,增加“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联系方式”。
四、主要内容
《指引》包括了分类与定义、建设规范、建设指引、实施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分类与定义。餐饮“明厨亮灶”建设共有七种形式,分别是透明式“明厨亮灶”、开放式“明厨亮灶”、视频监控式“明厨亮灶”、参观通道式“明厨亮灶”、互联网式“明厨亮灶”、组合式“明厨亮灶”以及其他形式。
二是建设规范。分别对不同类别的建设规范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如可视窗玻璃、矮墙高度、监控摄像设备、摄像头安装位置、展示要求、参观通道、智能分析后台、视频展示平台等等要求均作了详细规定。
三是建设指引。对大中小型餐馆、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配餐单位、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以及经营网络订餐的餐饮单位作了建设推荐,明确了合理缺项的两种情形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示栏应公示的内容。
四是实施日期及有效期。《指引》从2023年2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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