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3-01-05 点击:8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部署安排,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切实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有关安排,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采取“筛、评、控”和“禁、减、治”综合治理措施,确保新污染物源头、过程、末端全过程环境风险可控,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科学评估,精准施策。以减少排放、防控风险与支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开展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科学评估环境风险,精准识别环境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实施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协同治理,系统推进。强化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专项治理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形成贯穿全过程、涵盖各类型、采取多举措的治理体系。
统筹监管,提升能力。按照自治区负总责、市、县(区)落实的总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科技支撑与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共治。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补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具备较强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能力。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基础治理能力全面加强。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治理体系。
1.建立协调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检查,实现信息共享,推动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有效落地。成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指导。(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银川海关、市场监管厅、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健全完善制度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行业排放等制度标准,强化政策落实落地。结合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实际,逐步建立完善我区相关管理制度体系,做好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制度有序衔接。适时修订自治区相关标准,严格自治区农药、兽药、抗生素等在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农业种植中的使用管理,提高新污染物排放管理水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确定优先治理行业。围绕化工园区和特色农产品产地等重点区域开展调查评估、协同治理,打造新污染物环境治理样板。结合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开展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石油加工及煤化工、医药制造、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逐步延伸至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其他行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调查监测,科学评估风险状况。
4.建立重点管控清单。研究制定自治区重点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方案,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对区内重点行业生产使用的重点化学物质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全面排查,准确掌握自治区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根据环境监管实际需要制定重点管控化学物质补充清单。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实施“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识别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严格监督其落实环境排放标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银川海关、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环境监测。落实生态环境“十四五”监测工作规划要求,将提升新污染物监测能力和开展调查监测纳入重点工作。完善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制定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在黄河流域生态敏感区、饮用水源地等周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对优先控制化学品以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等进行监测,完成基础数据调查。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6.开展风险评估。落实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制定评估方案,确定污染防治措施。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落实国家优先评估计划和优先控制化学品要求,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对畜禽养殖、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制造等重点行业中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评估。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全区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信息详查,公布自治区第一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完成自治区重点化学物质评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持源头严管,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7.严格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及抗生素、微塑料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措施,做好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衔接,监督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和产业政策要求,对未按期淘汰纳入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化学品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规定,对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限制用途的化学品强化进出口环境管理。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对自治区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依法实施禁止、限制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银川海关、市场监管厅、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绿色产品制造和认证。严格执行国家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规范。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对纳入玩具、学生用品等新污染物含量重点管控的相关产品,严格监督企业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减少产品生产、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过程严控,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0.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应当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等相关信息,鼓励企业实施无害化原辅材料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改进等清洁生产改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科学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依托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医疗监管等平台,加大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抽查检查力度。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购买管理,依法依规查处抗菌类处方药物不凭处方销售行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落实兽用抗菌药使用管理规定,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严把兽用抗菌药生产准入关,对新品种开展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加强渔业生产过程抗菌药物经营使用管理,严格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制度。(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定期开展农药使用环境风险监测,落实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再评价制度。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广植物免疫诱导剂、生物农药、昆虫性信息素等绿色高效防控技术,建设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治示范园区。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环境管理,健全“县、乡、村、店”四结合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体系,鼓励农药生产环节使用便于回收、定量节约的包装物,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风险。
14.注重环境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相关污染物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加强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监管,将生产、加工、使用、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督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环境风险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开展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监测,确保有毒有害污染物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15.强化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加强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环境监管,强化监督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在黄河流域宁夏段生态敏感区、饮用水源地等周边区域,聚焦畜禽养殖、石油加工及煤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选取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建立典型行业潜在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选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企业开展抗生素治理试点;选取重点化工企业实施全氟化合物治理试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工作能力,夯实治理工作基础。
17.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技创新,支持并推进区内外高校、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污水中抗生素及微塑料等去除处理工艺、兽用抗生素环境危害性评估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建设,推动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完善教育培训、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信息技术体系,构建重点行业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数据库。探索建立环境中抗生素、微塑料、全氟化物等新污染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管队伍基础能力建设,加大队伍人员专业化、标准化教育培训力度,提升调查、评估、监测业务水平。鼓励企业主动引进新污染物治理专业技术人才,提升内控水平。加强人员装备技术保障,完善化学物质测试分析、监测、评估和污染防治技术装备配备,提升分析检测水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要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底前出台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并按序时进度抓好工作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适时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年12月上旬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本年度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总结,并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资金投入。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支持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示范试点、治理管控、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落实税收优惠支持,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鼓励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加大对企业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宁夏税务局、宁夏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管执法。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按照新污染物治理要求,结合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结果和重点管控清单,依法开展涉重点管控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现场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坚决执行国家、自治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实施专案查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银川海关、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生产生活理念,营造良好社会共治氛围。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新污染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加强和规范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从源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有关安排,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湖、沟)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打通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排污口综合治理和陆域污染源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管。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相互协作。
统一标准,差别管理。按照国家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对排污口分类施策,实行差别化管理。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强化日常监管。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主要排水沟等区域为重点,分步骤、分阶段开展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形成覆盖全区的排污口管理体系。
(三)工作目标。2023年6月底前,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主要排水沟排污口排查。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溯源。2024年6月底前,完成取缔、清理合并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主要排水沟排污口整治。建成具有宁夏特点的排污口设置管理制度体系。
二、开展排查溯源
(四)组织排污口补充排查。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宁东管委会落实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主体责任,制定排查实施方案,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强化基础排查和源头管控。基于2020年《全区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及分布情况核查报告》和2021年生态环境部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交办清单,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查漏补缺”和《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要求,对10条黄河支流(都思兔河、苦水河、清水河、葫芦河、渝河、泾河、茹河、蒲河、洪河、红柳沟)、6个重点湖泊(阅海、典农河、鸣翠湖、沙湖、香山湖、鸭子荡水库)、22条主要排水沟组织开展补充排查,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原则上以所排查河流、排水沟两侧的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各延伸1公里,有条件的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延伸范围。河流(段)、排水沟两侧10公里内有工业园区的,应将整个工业园区纳入排查整治范围。排查实施方案于2023年2月底前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五)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宁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监测、溯源分析,综合运用现场探查、图纸作业、科技勘测和工程机械溯源等手段,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宁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不再另行指定责任主体。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责任主体可结合地方实际细化至乡镇或行政村。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在排查和监测溯源阶段,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应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结合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对补充排查和前期已排查出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进行命名和编码,填报排查信息表(见附件)并建立台账(包括每个排污口排查档案和照片)。2023年6月和12月底前,分别将排污口排查清单、台账和需整治排污口清单(包括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三类)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三、实施分类整治
(六)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具体可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类型。
(七)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制定整治实施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农村生活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宁东管委会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取缔、合并、规范整治,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其他排口,由属地地级市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整治实施方案于2023年12月底前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非法工业企业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宁东管委会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辖区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结合乡村振兴、厕所革命等工作统筹推进合并。
3.规范整治一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管委会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监督管理
(八)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湖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为确保黄河干流水质目标实现和水生态环境安全,将二级水功能区黄河青铜峡饮用、农业用水区设置为禁止排污区域,将一级水功能区黄河宁蒙缓冲区设置为严格限制排污区域。
(九)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湖、沟)排污口的设置,按照审批权限实行逐级备案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湖、沟)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河流域局)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县(区)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市、县(区)生态环境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一级水功能区上的排污口设置审核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以上排污口设置审核时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十一)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十二)加强信息化建设。自治区建立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将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市、县(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监督指导,市、县(区)具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自治区统筹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做好组织调度,压实各方责任。自治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筹推进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分别配合做好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灌区排口等排口溯源整治和监督管理。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十四)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自治区效能考核,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及时进行通报;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十五)加强科技创新。综合运用遥感、航拍、水下探测、热成像、管线排查等各类先进技术手段,为排污口整治提供技术保障。鼓励探索开展排污口智能化监管、污染物溯源、超标预警等创新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为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十六)加强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畅通公众举报途径,鼓励群众踊跃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形成全社会共享、共管、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全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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