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48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规范海参产业的建议 (农办议〔2022〕294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22-09-06 点击:79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8-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议〔2022〕294号
实施日期: 2022-08-2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车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海参产业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组织引导

海参是重要的海水养殖品种,近年来,海参产业发展迅速,2021年海参养殖产量22.27万吨。为加强行业自我管理,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中国渔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先后成立了海参行业分会,积极推进海参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开展团体标准制定,举办产业发展论坛,组织“中华好海参”等品牌建设。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有关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规范,促进海参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加强养殖环节监管

近年来,我部认真组织海参主产省份加强养殖环节监管。一是加强养殖生产监管。指导地方督促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等制度落实,部署实施“中国渔政亮剑”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专项行动,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二是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组织各地开展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对养殖水产品养殖环节进行禁(停)用药、常规用药及其他化合物残留指标抽检。针对海参特别进行扑草净等农药残留检测,严查海参养殖过程中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饲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制定并公布《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明确饲料生产可使用的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修订实施《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开展饲料质量安全抽检,督促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饲料企业主体责任。四是加强技术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健康养殖技术培训,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减量用药科普下乡宣传活动。组织专家为养殖从业者讲解相关法规、技术标准、用药方法等,广泛发放《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进一步提高养殖从业者质量安全意识。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海参主产省份农业农村部门进一步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饲料生产企业管理,推进海参标准化生产。

三、关于制定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

近年来,我部积极引导和推动海参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引领和规范作用。制定并推动出台了《刺参》《水产配合饲料 第7部分:刺参配合饲料》《干海参等级规格》等国家标准和《刺参人工繁育技术规范》《即食海参》《速食干海参》《干海参加工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对海参养殖、加工等作出规范。同时,指导地方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引导海参生产者在自控自检的基础上自我承诺、自主开具合格证,强化生产者主体责任,推动生产主体树立“不合格、不上市”的质量安全意识,保障质量安全。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引导和支持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海参育种、养殖、加工等全产业链需求科学制修订有关标准,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体系。

四、关于加大宣传力度和实施品牌战略

今年,我部指导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实施国民水产品消费促进行动,宣传普及水产品的健康营养知识,引导消费者了解海参等重要水产品的营养价值,增强水产品消费意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辨别真假、优劣海参等水产品的能力和水平。今年6月,印发《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2022—2025年)》,指出要加快农业品牌打造,夯实基础支撑,加强营销推广,提升服务能力,促进消费升级,全面提升农业品牌竞争力影响力带动力。2021年,印发《 “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指出要强化品牌建设,促进水产品消费,鼓励打造自主品牌,塑强一批特色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一批品质优良的企业品牌。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有关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促进水产品消费,鼓励品牌打造,积极推进海参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2938

农业农村部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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